对于在合同诈骗罪案件中的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因素:
首先,保证人为实施诈骗行为的行为人提供贷款或财务担保时,如果保证人明知该行为包含了明显的欺诈意图和违法性质,那么他/她就应该为这种行为承担起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
其次,如果保证人对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一事并不知情,仅仅是因为处于不知情的状态而提供的担保,则他/她并未参与到犯罪过程当中,因此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如果作为名义借用人的人,明知他人是以实施合同诈骗活动为目的,而慷慨地向其提供相关业务介绍信函、合同专用印鉴或者盖章后尚未填写完整的空白合同书等工件,那么这种“助力”实际上就是一种协助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动的表现,大多会被判定构成共同犯罪,进而需要承担合同诈骗罪所规定的相应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如何认定合伙关系
确定合伙关系的一般标准在于考察是否存在正式的合伙协议,或实际形成了合伙关系。具体来说,应当关注各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此类协议在法律上被视为各当事人之间确立合伙关系的充分依据;
此外,亦或是涉及到各当事人是否在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完成对于这一合伙组织的登记手续。
因此,对于合伙关系的确立与判定,应基于以上所述情形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对于在合同诈骗罪案件中的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因素:
首先,保证人为实施诈骗行为的行为人提供贷款或财务担保时,如果保证人明知该行为包含了明显的欺诈意图和违法性质,那么他/她就应该为这种行为承担起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
其次,如果保证人对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一事并不知情,仅仅是因为处于不知情的状态而提供的担保,则他/她并未参与到犯罪过程当中,因此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后,如果作为名义借用人的人,明知他人是以实施合同诈骗活动为目的,而慷慨地向其提供相关业务介绍信函、合同专用印鉴或者盖章后尚未填写完整的空白合同书等工件,那么这种“助力”实际上就是一种协助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动的表现,大多会被判定构成共同犯罪,进而需要承担合同诈骗罪所规定的相应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