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劳动合约时雇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款,这需要依据详细情况进行判定。
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下,雇主是有责任为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
首先,当劳动合约到期后,若仍需维持或提升原有合约规定条件与劳动者重新订立新约,但劳动者对此表示反对时,如果在此基础上终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雇主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遭遇法律宣告破产的状况,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雇主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假如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遭注销、业务被查封、资格被撤销或经过用人单位的正式决议提前解散公司等情况,使得劳动合同不能再延续下去,这时雇主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可以基于以下几种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被勒令关停或注销法人资格、以及用人单位在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无法继续正常运营情况下自行决定提前清算解散等。在此类情况下,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业务交接及人事行政手续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终止劳动合约时雇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款,这需要依据详细情况进行判定。
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下,雇主是有责任为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
首先,当劳动合约到期后,若仍需维持或提升原有合约规定条件与劳动者重新订立新约,但劳动者对此表示反对时,如果在此基础上终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雇主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遭遇法律宣告破产的状况,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雇主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假如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遭注销、业务被查封、资格被撤销或经过用人单位的正式决议提前解散公司等情况,使得劳动合同不能再延续下去,这时雇主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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