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扣车放车条件
交通事故扣车条件如下: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交通事故扣车多久
在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中所涉车辆的扣押时长应控制在三十日内。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其扣押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在正式办理手续之前,交通管理部门有责任与相关鉴定机构共同确定检验、鉴定工作所需预期完成的具体日期,且该预期完成日期不能超过三十个自然日。若超过了三十个自然日的界限,则需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审批申请,但在此前提下,最高扣押期限也不能超过六十个自然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交通事故扣车条件如下: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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