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关于赔偿问题并非基于估算价格衡量,而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二手房合同中自行协商确立的违约赔偿标准。
然而,一旦纠纷爆发,未必能够严格按照约定数额加以落实,究其原因在于违约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赔偿方式,旨在填补损失,而非带有罚则性质的违约金;
因此,倘若合同中所协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或偏低,皆可以现实中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做相应的调整。
若当事人一方未能履约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合乎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改善措施或灾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即是违犯合同的民事责任,亦即签约双方由于非法履行合同义务所承受的法律责任。
所谓的违约责任构成要件,便是对违约当事方提出的最低要求,他们只有满足特定条件方可承担违约责任。
普遍观点认为,确定违约责任须满足如下几个要素:
首先,需确保合同义务有效存在。
若非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引发的民事责任,便不应视为违约责任。
此举有助于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及契约失败责任区分,后两者均无需合同义务的存在作为先决条件。
其中涵盖了无法履约、延迟履行以及履行不足等多方面,还包括可能涉及到合同时履约问题的品质保证、违背附属义务和债权人接纳延迟等制度。
最后,要确保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宽恕理由。
如同前述,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违约责任的分配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然而,为了能够公正地平衡行为者的行动自由与受害方权益的保护两项重要价值,防止责任人因承担过度的违约责任而承担不合理的风险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仍规定有某些宽恕理由及其适用情境。
举例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便详细列举了容许责任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而脱责的具体情况。
此外,双方当事人亦得以事先约定一定的免责条款,以便在预设的免责理由出现时,免除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二手房合同明显不公平有效吗
根据相关规定,若合同约定内容显然不公平且无效,则在缔结此项合同时,如有一方以明显失衡或乘人之危的条款压迫另一方,从而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那么被压迫的一方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般而言,关于赔偿问题并非基于估算价格衡量,而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二手房合同中自行协商确立的违约赔偿标准。
然而,一旦纠纷爆发,未必能够严格按照约定数额加以落实,究其原因在于违约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赔偿方式,旨在填补损失,而非带有罚则性质的违约金;
因此,倘若合同中所协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或偏低,皆可以现实中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做相应的调整。
若当事人一方未能履约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合乎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改善措施或灾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即是违犯合同的民事责任,亦即签约双方由于非法履行合同义务所承受的法律责任。
所谓的违约责任构成要件,便是对违约当事方提出的最低要求,他们只有满足特定条件方可承担违约责任。
普遍观点认为,确定违约责任须满足如下几个要素:
首先,需确保合同义务有效存在。
若非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引发的民事责任,便不应视为违约责任。
此举有助于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及契约失败责任区分,后两者均无需合同义务的存在作为先决条件。
其次,需证明债务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或履行情况较预期不符。
其中涵盖了无法履约、延迟履行以及履行不足等多方面,还包括可能涉及到合同时履约问题的品质保证、违背附属义务和债权人接纳延迟等制度。
最后,要确保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宽恕理由。
如同前述,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违约责任的分配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然而,为了能够公正地平衡行为者的行动自由与受害方权益的保护两项重要价值,防止责任人因承担过度的违约责任而承担不合理的风险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仍规定有某些宽恕理由及其适用情境。
举例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便详细列举了容许责任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而脱责的具体情况。
此外,双方当事人亦得以事先约定一定的免责条款,以便在预设的免责理由出现时,免除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