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在土地法中有哪些新规定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现行法律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农村村民每户仅能合法拥有唯一一块宅基地,且必须严格遵守各省市自治区对宅基地面积所设定的具体标准;
同时,对于农村村民进行新建住房的行为,也应遵循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使用原有宅基地以及村内闲置土地以提高资源利用率。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农村宅基地房产过户四邻签字是必须的吗
无需如此。在农村宅基地房屋进行交易之时,并不强制要求周边四邻进行指界签字。确实存在个别情况下,由于历史遗留因素导致的农地宅基地发证不够规范,缺乏明确的数字化坐标,此时才会需要四邻协助指界,以便确定用地范围和明确权属界线。
然而,在完成地籍调查或土地确权之后,所有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宅基地,其四至边界均已在权证上详细标明,故无需再次通过四邻来确认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现行法律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农村村民每户仅能合法拥有唯一一块宅基地,且必须严格遵守各省市自治区对宅基地面积所设定的具体标准;
同时,对于农村村民进行新建住房的行为,也应遵循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使用原有宅基地以及村内闲置土地以提高资源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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