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购买的车辆,离婚时如何分割
在进行离婚程序时,关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一般的基准原则为婚后财产应等额分为二份。
然而,实际情况中还存在着某些特殊的情节,以下是这些特殊情况的描述:
首先,若进行离婚程序之时,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并未达成任何协商一致的协议,那么此时,这部分财产将交由当地的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状况的具体特征以及对子女权益与女方权益的保护原则来作出裁决。
其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夫妻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预约婚姻关系持续特别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但是一方如果在抚养子女、照顾老年亲属或者协助对方工作方面付出了相对更多的努力,那么在离婚时,他们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而另一方则必须予以配合,以实现公平公正。
再者,如果在离婚过程中,某一方由于经济困窘导致生活出现严重问题,那么另一方应该从其自身拥有的住房及其他个人财产中做出合理的安排,以便对此方提供适当的援助。
至于具体做法,可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
若未能取得共识,该问题将交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若在离婚过程中有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或者破坏夫妻共有的财产,或者试图通过虚构债务来意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际,对于实施以上不良行为的一方,人民法院会考虑针对其隐藏、转移、变卖、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虚构债务的情形,酌情减少甚至禁止其参与财产分割的份额。
然而,若在此之后,另一方发现上述不法行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相关诉讼程序,请求再次对已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婚后购买的写字楼属于共同财产吗
通常而言,此种情形归类于夫妻共有的财产,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判断。符合共同财产属性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购置的房地产,若夫妻二人并未就该房地产作出明确约定,且房产证上仅列明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则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若产权登记在某一方子女名下,那么该不动产可以被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关于购买的房地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当离婚发生时,如有一方希望获得房屋的使用权,评估机构将对此进行评估,随后再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分配;倘若双方均希望获得房屋所有权,则双方需进行竞价;若双方均无意取得房屋,则人民法院将对其进行拍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进行离婚程序时,关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一般的基准原则为婚后财产应等额分为二份。
然而,实际情况中还存在着某些特殊的情节,以下是这些特殊情况的描述:
首先,若进行离婚程序之时,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并未达成任何协商一致的协议,那么此时,这部分财产将交由当地的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状况的具体特征以及对子女权益与女方权益的保护原则来作出裁决。
其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夫妻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预约婚姻关系持续特别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但是一方如果在抚养子女、照顾老年亲属或者协助对方工作方面付出了相对更多的努力,那么在离婚时,他们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而另一方则必须予以配合,以实现公平公正。
再者,如果在离婚过程中,某一方由于经济困窘导致生活出现严重问题,那么另一方应该从其自身拥有的住房及其他个人财产中做出合理的安排,以便对此方提供适当的援助。
至于具体做法,可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
若未能取得共识,该问题将交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若在离婚过程中有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或者破坏夫妻共有的财产,或者试图通过虚构债务来意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际,对于实施以上不良行为的一方,人民法院会考虑针对其隐藏、转移、变卖、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虚构债务的情形,酌情减少甚至禁止其参与财产分割的份额。
然而,若在此之后,另一方发现上述不法行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相关诉讼程序,请求再次对已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