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挂靠经营其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主要看实际所有人是否参与管理。
如果司机只接受实际所有人的管理,与挂靠单位不成立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那么司机与挂靠单位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则其在工作中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车辆实际所有人不参与管理,司机接受挂靠单位的管理,那么司机与挂靠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则其在工作中伤亡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二、车辆挂靠经营协议的效力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和登记注册的挂靠车辆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所谓“挂靠车辆合同”,其实质乃行为主体将其个人名下的机动车辆登记于具有法人资格之机构的名下,并以该机构的名义从事车辆运营活动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此缔结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主要看实际所有人是否参与管理。
如果司机只接受实际所有人的管理,与挂靠单位不成立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那么司机与挂靠单位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则其在工作中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车辆实际所有人不参与管理,司机接受挂靠单位的管理,那么司机与挂靠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则其在工作中伤亡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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