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房产如何合理进行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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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时房产分配依据婚姻期间购置、共同出资或修缮情况。夫妻共同购买或共建房产为共有财产;一方婚前房产经另一方改良增值部分需计算;产权变更、扩建部分按共同财产处理;婚前公租房转为产权也属共同所有,父母单方面为子女购房不算。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权益保护原则裁决,包括对家庭土地承包权益的保障。
夫妻离婚时,房产如何合理进行分配

一、夫妻离婚时,房产如何合理进行分配

在夫妻离婚之时,房产如何分配将基于以下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形:

首先,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或共同修建的房屋,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存在之前,双方共同承诺出资购买或者修建的房屋,这些均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因此在离婚时应该作为双方共有的财产加以分割。

其次,若在结婚之后,双方都对婚前一方所持有的住房进行了修缮、装饰或是原址拆除重新建设,那么即使在离婚时尚未更改房屋的产权归属,这栋房子也仍然应被认定为产权人所有,对于该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其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那份份额也要做出相应的评估与计算。

再次,房屋的所有者可以以折扣价格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

若是曾经进行过扩建行为的话,那么扩建部分的房屋就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处理。

最后,如果在离婚时已经获得了房屋的产权,通常是依据产权证颁发的实际时间来判定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拿到婚前公租房的租赁权后,又用共同财产购买成为了产权,这份房屋也就转变为了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

此外,如果是父母为孩子购房,且并没有使用夫妻共有财产,那就不能算作是夫妻的共有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他们自行商量解决;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孩子、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原则来做最终的判决。

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中所享受的权益,法律理应对其给予适当的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关于夫妻离异之时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有如下一般性的法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标准:

首先,若财产为夫妻共有产物,那么一般的法律处理方式均倾向于平均分配,但是对于那些个人专属物品或者特殊用途的财产,一般会将其归入个人名下的财产范畴之中。

其次,在针对那些不适宜分割的夫妻共用住宅或者其他共同拥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时,应该依据双方家庭住房条件,兼顾抚养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将此部分房产视为一份整体,并在此基础之上分给其中一方单独享有,而获得这份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其配偶支付相当于该房产价值一半的金额作为财产补偿。

第三,若是存在夫妻分居两地,各自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这些财宝都将归属各自管理使用的一方,无需互相分割。

此外,值得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当夫妻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所持有的财富距离相当悬殊时,多出部分财产的一方应当以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来补偿另一方,使得双方的收入平衡。

至于那些在结婚前便属于个人的财物,在婚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了自然的损坏、消耗、毁灭,此时若一方提出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赔偿的请求,这种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夫妻离婚之时,房产如何分配将基于以下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形:

首先,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或共同修建的房屋,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存在之前,双方共同承诺出资购买或者修建的房屋,这些均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因此在离婚时应该作为双方共有的财产加以分割。

其次,若在结婚之后,双方都对婚前一方所持有的住房进行了修缮、装饰或是原址拆除重新建设,那么即使在离婚时尚未更改房屋的产权归属,这栋房子也仍然应被认定为产权人所有,对于该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其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那份份额也要做出相应的评估与计算。

再次,房屋的所有者可以以折扣价格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

若是曾经进行过扩建行为的话,那么扩建部分的房屋就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处理。

最后,如果在离婚时已经获得了房屋的产权,通常是依据产权证颁发的实际时间来判定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拿到婚前公租房的租赁权后,又用共同财产购买成为了产权,这份房屋也就转变为了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

此外,如果是父母为孩子购房,且并没有使用夫妻共有财产,那就不能算作是夫妻的共有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他们自行商量解决;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孩子、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原则来做最终的判决。

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中所享受的权益,法律理应对其给予适当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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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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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婚姻法2015年规定,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新婚姻法2015年规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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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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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18条规定,人民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
(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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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而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
(6)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7)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此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其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则该房屋不作分割。另一方即使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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