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提出离婚还能分到财产吗
关于财产的分割问题,无论是由于哪一方提出的离婚申请,皆不会影响其执行方式及原则。
主要遵循以下几个标准流程:
首先,在离婚过程中,个人婚前所拥有的财产若未曾有所特殊约定,将无需进行分割;
其次,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部分,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并附以有效证明后,可进行自主支配权交易;
倘若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则需提交至当地司法机构进行裁定,相关裁决标准将基于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是否有利于维护未成年子女与女性权益等多个因素来进行决定;
再次,如果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表示在婚姻持续期内所得财产权属于各自独有,便按照该书面约定进行分配处理;
最后,当一方在承担家庭抚育子女、赡养父母、辅助配偶工作等责任方面付出过多贡献时,在离婚程序启动之时,可享有向对方请求经济补偿的权利,此时对方应予以适当的经济支持。
此外,如有一方在离婚之际有侵害夫妻共有财产,或是伪造债务意图占有另一方财产之行为者,在分配夫妻共有财产过程中,对故意侵害者,可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或暂停其财产分配权的措施。
离婚手续完成之后,如有另一方察觉到此类不当行为,均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女方提出离婚女方重婚怎么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相关条款的明确界定,倘若女方存在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重婚行径,这无疑构成了一种法律明文确定的过失性行为。在这种特定情形下,男方,作为本案中毋庸置疑的非过错方,可依法向当地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请求法庭作出公正裁决,准许其与女方解除婚姻关系,并且责令女方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在法官最终判处的具体权益分配方面,将充分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及质量、财产分割事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探望权行使等多方面因素。若女方被确认为重婚行为的实施者,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会对男方提出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决定是否判令女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关于财产的分割问题,无论是由于哪一方提出的离婚申请,皆不会影响其执行方式及原则。
主要遵循以下几个标准流程:
首先,在离婚过程中,个人婚前所拥有的财产若未曾有所特殊约定,将无需进行分割;
其次,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部分,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并附以有效证明后,可进行自主支配权交易;
倘若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则需提交至当地司法机构进行裁定,相关裁决标准将基于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是否有利于维护未成年子女与女性权益等多个因素来进行决定;
再次,如果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表示在婚姻持续期内所得财产权属于各自独有,便按照该书面约定进行分配处理;
最后,当一方在承担家庭抚育子女、赡养父母、辅助配偶工作等责任方面付出过多贡献时,在离婚程序启动之时,可享有向对方请求经济补偿的权利,此时对方应予以适当的经济支持。
此外,如有一方在离婚之际有侵害夫妻共有财产,或是伪造债务意图占有另一方财产之行为者,在分配夫妻共有财产过程中,对故意侵害者,可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或暂停其财产分配权的措施。
离婚手续完成之后,如有另一方察觉到此类不当行为,均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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