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或第三方应于正式开庭审理前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进行证据交互之日期将其所持有的证据依法提交。
如因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提前提供相关证据,须得经过人民法院研究后批准,方可在后续庭审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逐步提交。
如果逾期仍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则视作自动放弃举证的权利。
此外,原告或第三方在首次审判程序中若无合理且合法的理由而未呈交证据,在二审程序中再提出提供此类证据时,需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所有证据都必须在公开的法庭场合展示,并由各个当事人进行交叉质证。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被告人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这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且与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有明显不同之处。一旦被告无法充分地证明对原告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即无论从程序执行还是实际操作,这种情况都被视为举证不够充分,从而很可能导致败诉的结果。
同样的,若被告未能及时完成举证工作,则将面临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以提供证据为例,倘若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法院便倾向于判定该情况下被告并未履行举证义务;针对开庭期间未到场进行证据展示的情形,法院会审慎判断并认定该证据无需被纳入考虑范畴之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原告诉请或第三方应于正式开庭审理前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进行证据交互之日期将其所持有的证据依法提交。
如因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提前提供相关证据,须得经过人民法院研究后批准,方可在后续庭审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逐步提交。
如果逾期仍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则视作自动放弃举证的权利。
此外,原告或第三方在首次审判程序中若无合理且合法的理由而未呈交证据,在二审程序中再提出提供此类证据时,需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所有证据都必须在公开的法庭场合展示,并由各个当事人进行交叉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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