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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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一、用人单位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用人单位不给就业协议怎么办

如发现所在企业未予提供劳工合同,在此情况下,该名劳动者有权向相关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检举申诉,或依法发起劳动仲裁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企业若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勒令企业修订并更正之。若因此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雇主亦有义务对此承当赔偿责任。劳工合同应当严格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制,对合同文本的缔结主体及权益划分等方面均须明确清晰,并且要求企业和劳动者各自持有一份。若发现公司未能按法签订该类合同时,可认定此种行为有害无益,且属于严重违规行为。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企业在新员工入职后的30日之内,必须与他们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若此项工作未能正常进行,那么企业将面临相当程度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若发现企业在一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时间未曾与员工达成劳动合同,则从职工入职满一个月的那天开始,需向这些员工支付两倍的劳动报酬。关于此类公司未履行劳动合同的救济措施有以下几点建议:

1.首先可以尝试通过与公司领导层展开对话协商,寻求友好解决方案;

其次,也可以选择前往当地劳动局内部设立的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启动劳动仲裁程序,以追讨被拖欠的工资;

最后,倘若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仍然感到异议,还可以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也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请求相关部门出面,促使企业尽快改正错误。总之,劳动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同时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首要环节和必要前提。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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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样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老高是公司办公大楼的安保人员.在执行任务的时候和同事发生口角.对方一气之下打伤了他.当即报案立案侦查.法院需要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于是他咨询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书需要什么条件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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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出工伤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的部门:设区的市劳动保障局内设的工伤认定部门。
三、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的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向工伤认定部门索要);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在十五天之内一次性告知要补齐的材料)
四、受理:材料齐全、管辖正确、没有超过时效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当立即受理并书面告知受理的理由,因为管辖或时效问题不予受理时,也要书面告知不受理理由。
五、举证责任:如果是职工申请,职工要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受伤的过程及医疗资料进行举证。
职工或职工家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六、处理:工伤认定部门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是工伤”、“视同工伤”或“不是工伤”的书面结论。在该书面通知中,应当告知职工和用人单位不服结论时,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那个单位申请七、救济渠道: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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