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相关条款,我们应当坚持以下几项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便是公平公正的"男女平等原则”。
具体落实到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夫妻双方都应享有同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其次,需关注的是“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原则”。
在此情况下,或许可以考虑在财产分配份额上适当向女方倾斜以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再次,我们还要秉持起"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即若有证据明确显示对方存在诸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恶劣行为进而致使婚姻破裂,那么无过错方可据此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等补偿权益。
最后,如若证据确凿,能够证明丈夫确实出轨,那么在离婚财产划分过程中,该方即可被定性为过错方,故在此情况下财产分配或可适度倾向于女方。
此外还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及的是个人婚前财产范畴,此类财产将不列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丈夫在发生不忠行为之后写下的保证书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需首先考察其成立和生效时是否秉承着平等互利、自愿达成共识以及是否表达了个人真实想法等要素。
具体来说,丈夫所做出的保证书能否作为离婚财产分配的参考依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衡量:
1.若丈夫在保证书中承诺的条款并未超过夫妇共同拥有的财产范畴,同时也没有违犯基本的法律规定,那么这份保证书如果是出自他自己的真实意愿,且不存在受到女性任何形式的胁迫现象,便可视为离婚财产分割的重要根据,并且需要附加一定条件才能具有效力。也就是说,要使保证书得以确认具有法律效应,必须符合以下三项要求:
(1)保证书的确反映了一方的真实内心思想;
(2)保证书的文字表述并无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条款并不触及公序良俗的道德底线。
2.保证书本身能获得法律承认和执行,这是建立在法律认可夫妇之间有保护彼此权益的权利,以及赞同这类协议在婚姻关系中的存在基础之上。若是超越了这个框架,则会导致保证书失效。有如下几种情况可能致使保证书彻底失效:(1)有的一方因欺骗或威胁手段而签订了合同,结果严重侵犯了国家利益;(2)双方蓄意串通,结果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3)用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饰其实质上违法的企图;
(4)破坏社会广大群众的公共利益;
(5)违反了中国法律、行政条例中严格禁止的一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相关条款,我们应当坚持以下几项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便是公平公正的"男女平等原则”。
具体落实到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夫妻双方都应享有同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其次,需关注的是“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原则”。
在此情况下,或许可以考虑在财产分配份额上适当向女方倾斜以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再次,我们还要秉持起"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即若有证据明确显示对方存在诸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恶劣行为进而致使婚姻破裂,那么无过错方可据此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等补偿权益。
最后,如若证据确凿,能够证明丈夫确实出轨,那么在离婚财产划分过程中,该方即可被定性为过错方,故在此情况下财产分配或可适度倾向于女方。
此外还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及的是个人婚前财产范畴,此类财产将不列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