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当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者未能依约按时履行交付出租物之义务,即便承租人已给予合理时间进行催促依然毫无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行使解约权以终结该租赁关系。
2.另外,假设出租者提供的租赁物的质量及状况无法满足租赁协议规定的标准,使承租人无法通过租赁该物品来实现其预期的经济效益或法律权益时,承租人同样拥有解约权。
3.同样地,如果某些租赁物存在瑕疵或故障,导致承租者面临严重的人身安全风险,那么承租者也有权利行使解约权。
4.除此之外,倘若承租者未按约定的方式或是据租赁物的特性来使用租赁物,以至于导致租赁物遭受极大程度的损害,那么出租者有权利解除租赁合同。
5.最后,针对未经出租者事先授权便擅自将租赁物再租借给第三方的行为,出租者同样可以依法行使解约权。
6.此外,若非因为转机性原因而导致承租者未能如期或及时缴付租金,在这种情况下,出租者有权要求承租者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拖欠款项;
然而若是承租者逾期仍未支付,出租者又享有解约权。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二、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
若在以下场景中,格式条款可能无法具备法律约束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益等情况;或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意排除对方最重要的权益;另外还包括准予的例外情况。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在此列举了以下六种情况下可允许的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途径:
1.当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者未能依约按时履行交付出租物之义务,即便承租人已给予合理时间进行催促依然毫无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行使解约权以终结该租赁关系。
2.另外,假设出租者提供的租赁物的质量及状况无法满足租赁协议规定的标准,使承租人无法通过租赁该物品来实现其预期的经济效益或法律权益时,承租人同样拥有解约权。
3.同样地,如果某些租赁物存在瑕疵或故障,导致承租者面临严重的人身安全风险,那么承租者也有权利行使解约权。
4.除此之外,倘若承租者未按约定的方式或是据租赁物的特性来使用租赁物,以至于导致租赁物遭受极大程度的损害,那么出租者有权利解除租赁合同。
5.最后,针对未经出租者事先授权便擅自将租赁物再租借给第三方的行为,出租者同样可以依法行使解约权。
6.此外,若非因为转机性原因而导致承租者未能如期或及时缴付租金,在这种情况下,出租者有权要求承租者在合理期限内补足拖欠款项;
然而若是承租者逾期仍未支付,出租者又享有解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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