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签是自动进行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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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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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租赁期满后,续租需合同双方深入协商。若未续签但租房者继续居住且房东无异议,则视为以非定期租赁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达成新约定。这要求双方共同明确和遵守新的租赁条件和约定,以确保租赁关系的顺利进行。这种情况下,租房者和房东都应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和误解。
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签是自动进行的吗

一、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签是自动进行的吗

租赁期限届满之后,续订租赁合约并非理所当然的行为,它涉及到合同双方之间的深度商议与探讨。

然而,若租赁合同届满之后未予续签,但租房者仍然居住于此,且房东对此也并无任何异议,那么这将被视作是双方以非定期租赁合同的形式,对原有租赁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做出了新的约定和修订。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二、租赁合同到期后不续租合同还有效吗

在租赁合同到期而未进行续签署时,原合同依然具备法律效力。在租赁合同有效期满后,若当事人未能达成新的租赁合约,然而出租方承租方继续维持租赁关系的,那么原租赁合同将持续生效,双方都应要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条款继续履行义务,然而原合同中的租赁期将会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为了防止租赁期限成为不定期合同,建议在租赁合同期满之前,双方尽快商讨并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以重新确立具体的租赁期限。在讨论租房合同到期后续签的相关事宜时,以下几点务必引起重视:

首先,如若不再续租,务必要尽早通知房东;

其次,如果确定继续租赁,则必须要续签合同

最后,任何一方并无固有的续约权力。有些承租者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希望续签,而却遭到出租方的回绝,当事人认为出租方拒绝续签侵犯了自身权益,于是咨询律师有无方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然而从法律角度出发,既然已经设定了租赁期限,双方就必须意识到这一期限对于彼此所具有的限制性,当租赁期限达到后,自己能否继续使用房屋,还是否能够续租,并非仅凭单方面意愿就能决定,对此,出租方完全享有拒绝续签的法定权益,且无需给出任何较为合理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后,续订租赁合约并非理所当然的行为,它涉及到合同双方之间的深度商议与探讨。

然而,若租赁合同届满之后未予续签,但租房者仍然居住于此,且房东对此也并无任何异议,那么这将被视作是双方以非定期租赁合同的形式,对原有租赁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做出了新的约定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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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续租时出租人要求合理变更某些条件
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
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
新的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例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引起的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二)租约到期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
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被出租人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三)租约到期出租人不愿意继续出租
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并有道义协助承租人找房。
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当地政府许可范围内提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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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约期满后不同意按原租赁合同续租
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出租人也有道义帮助找房。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
(二)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
一般不允许此类情况的发生,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例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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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深圳3年了,我当初租赁这间房子签的就是3年,我现在想要继续住在这里,请问租赁期满续租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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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和经济适用房一样吗?
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不同于销售型经济适用住房,两者在开发和管理模式之间都存在着重大差别,因而也导致了如政府如何买单、财政如何支撑等一系列新问题。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后期如何运营管理的问题,包括了租赁群体的界定、租金标准、承租方及监管等细则,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探究。
二、如何完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

一,舆论引导,改变住房消费观念。“拥有自己的房子”是目前国内大多数人最大的愿望,“买房置业”传统观念依然存在。有必要通过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市民理性对待家庭消费结构,转变不合时宜的观念,鼓励居民住房的“梯级消费”,社会更应该提倡以租赁形式来实现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

二,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在发达国家“居者有其屋”,并不等于人人要出资购买自有住房,住房消费比例一般是租房者多于买房者。因为在这些拥有成熟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的国家,人们不仅不愁找不到可租的房子,而且租房价格保持相对平稳。目前我国要推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就应该同时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完善住房租赁体制,实现租房市场产业化。

三,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在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制下,不断完善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进入和退出机制,让经济适用住房在体制内产生良性循环,收入低的人能够进入,收入高的人有效退出,真正让经济适用房成为保障性住房。

四,多途径提供房源。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不应仅仅依靠新建这一单纯的供应途径。目前各地的经济适用房供应基本上采取新建模式,不仅滞后于市场需求,造成供不应求的局面,也加大了地方财力、资源等方面的压力和浪费。可以通过改建、收购等多种方式来补充供应,利用现有闲置资源多途径解决供应瓶颈问题,促进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并不能最终解决目前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内生性问题,最重要的还是要改变住房保障体系的方向。然而,在目前中国向从需求方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方向转变而条件尚不成熟之时,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不失为一种有益补充和过渡性安排,必将成为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一部分。以上就是租赁期满续租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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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续签是自动的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租赁合同到期续签是自动的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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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租赁房屋租赁房屋交付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具体事项如下。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在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置 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 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 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 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 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 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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