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多少天通知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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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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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提前终止劳动契约的条件各异。部门主管与雇员自愿解除,无须通知;非试用期内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则三日即可。若雇主违反契约(如未提供适当保护、欠薪),雇员可单方解除,无需预告。严重违规或不胜任者,雇主可即时解雇。一般情况下,雇主裁员或无过错解雇需提前三十日通知,但特殊情况可例外,如经济裁员可在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雇。
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多少天通知

一、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多少天通知

关于提前终止劳动契约的相关条款如下所述:

首先,原则上,如果部门主管与雇员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且自愿解除劳动契约,那么无需提前予以通知。

然而,若是前者须提前通知后者解除劳动契约的话,规定则是必须掌握在提前三十个自然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雇主;

对于处在试用期之内的员工来说,更具体地说,他们只需要事先三日便可通过书面通知行动终止劳动契约。

在此基础之上,假如雇主未能依照劳动契约约定为雇员提供适当劳动保护或者工作环境,甚或无法及时并足额支付雇员工资款等情况下,雇员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契约,并且同样可以选择不用提前通知。

另外,若雇员出现严重违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行为、或是在试用期间被证实无法胜任其岗位职责等特殊状况时,雇主有权利以过失性理由解雇该雇员,并且这些行为同样不需要雇主预先通知。

但在一些特例情况下,无论是雇主的无过失性解雇行为还是基于经济效益原因进行的裁员行动,雇主一般都需要在事前三十个自然日内通知雇员,从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契约关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雇主打算采取无过错罢免或者基于经济原因的裁员行动时,同时,他们也有权提前不通知,而只是在额外向雇员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后再对其进行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劳动合同和离职证明一样吗

解除劳动合同书和离职证明这两者存在实质性的差异。

首先,解除劳动合同书是指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的约定期间内,因为某种原因致使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或者双方达成共识而提前终止劳动关系,此时由雇佣方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决定性文件。

其次,离职证明则是由雇佣方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传达解除劳动契约信息的书面证明,是在甲方与乙方在结束劳务关系时的必备凭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关于提前终止劳动契约的相关条款如下所述:

首先,原则上,如果部门主管与雇员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且自愿解除劳动契约,那么无需提前予以通知。

然而,若是前者须提前通知后者解除劳动契约的话,规定则是必须掌握在提前三十个自然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雇主;

对于处在试用期之内的员工来说,更具体地说,他们只需要事先三日便可通过书面通知行动终止劳动契约。

在此基础之上,假如雇主未能依照劳动契约约定为雇员提供适当劳动保护或者工作环境,甚或无法及时并足额支付雇员工资款等情况下,雇员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契约,并且同样可以选择不用提前通知。

另外,若雇员出现严重违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行为、或是在试用期间被证实无法胜任其岗位职责等特殊状况时,雇主有权利以过失性理由解雇该雇员,并且这些行为同样不需要雇主预先通知。

但在一些特例情况下,无论是雇主的无过失性解雇行为还是基于经济效益原因进行的裁员行动,雇主一般都需要在事前三十个自然日内通知雇员,从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契约关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雇主打算采取无过错罢免或者基于经济原因的裁员行动时,同时,他们也有权提前不通知,而只是在额外向雇员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后再对其进行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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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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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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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到底是随时通知解除,还是提前三天通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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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您好,解除劳动合同分劳动者解除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确实未提前30天通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再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单位也可以从提出之日起计算30天再同意其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预告解除:存在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条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依据第四十条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用人单位如果预告解除为提前通知劳动者;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法律依据。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应当在经济补偿金外。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支付一个月,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即时解除: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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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您好,解除劳动合同分劳动者解除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确实未提前30天通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再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单位也可以从提出之日起计算30天再同意其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预告解除:存在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条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依据第四十条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用人单位如果预告解除为提前通知劳动者;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法律依据。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应当在经济补偿金外。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支付一个月,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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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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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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