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鉴定人员回避由谁决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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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司法鉴定人是持有专业资格并受司法机关委任的人员,负责诉讼和仲裁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院长或检察长在审判和检察院内部处理鉴定人的回避事宜。回避申请可口头或书面提出,口头申请需记录在案。
刑事案件鉴定人员回避由谁决定

一、刑事案件鉴定人员回避由谁决定

司法鉴定人乃是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了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士,他们接受司法机关所委任及聘请,通过运用其专业知识与科技手段,对诉讼活动、仲裁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类专门性问题展开鉴别与判断,进而提出鉴定意见。

在此过程中,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鉴定人回避事项,如若在法庭审判阶段,则由法院院长作出决定;

如若是在检察院内部,则交由检察长负责裁决。

无论是在检察院抑或是法院工作环境中,凡是属于需要回避人员范畴之内的人员,皆可凭口头提出或是书面形式,阐述回避的具体理由。

选取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将此申请内容详细记入案卷资料之中。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二、刑事案件鉴定人回避规定有哪些

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当鉴定人系案件相关方的直系血亲或姻亲、具备某种利益关系或曾为该案提供证言者、亦或是在案法官或者仲裁员时,他们为了维护法律程序对公正性要求的尊重和保护,有必要进行回避。这样可以避免因自身与案件的特殊关联而导致的不公现象发生。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司法鉴定人乃是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了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人士,他们接受司法机关所委任及聘请,通过运用其专业知识与科技手段,对诉讼活动、仲裁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类专门性问题展开鉴别与判断,进而提出鉴定意见。

在此过程中,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鉴定人回避事项,如若在法庭审判阶段,则由法院院长作出决定;

如若是在检察院内部,则交由检察长负责裁决。

无论是在检察院抑或是法院工作环境中,凡是属于需要回避人员范畴之内的人员,皆可凭口头提出或是书面形式,阐述回避的具体理由。

选取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将此申请内容详细记入案卷资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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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关于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或者第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可以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其是否有效。
在法庭审判中,如果当事人申请公诉人回避由检察长决定的。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人民审判人员的回避,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据此,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而不得在庭审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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