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应该如何应对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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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要求对无异议的仲裁裁决执行,但劳动争议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在裁决后15天内向法院申诉。逾期未提异议并拒绝履行的,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仲裁裁决公正性的质疑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应该如何应对

一、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应该如何应对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若各方当事人均未就其提出异议者,则当事人需依照该裁决结果予以切实履行。

然而,当发生劳动争议时,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认为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有失公正,则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请求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纠正。

如若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提出抗议且并不履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在此特别提醒,如欲对仲裁裁决的公平性有所质疑,必须在预设的法定时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劳动仲裁不服提起民事诉讼流程是什么

关于劳动仲裁起诉流程的详细规定如下:

首先,劳动争议案件的各方当事人需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并须同时递交书面形式起诉状

其次,经过法院严格的审查程序之后,若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决定;反之,如果法院认定该案不符合受理标准,同样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三,对于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原告方来说,必须在收到法院立案通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如逾期未缴,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最后,在正式立案之后,法院将会把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若各方当事人均未就其提出异议者,则当事人需依照该裁决结果予以切实履行。

然而,当发生劳动争议时,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认为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有失公正,则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请求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纠正。

如若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提出抗议且并不履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在此特别提醒,如欲对仲裁裁决的公平性有所质疑,必须在预设的法定时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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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公受伤,但是对于补偿不满意,想申请仲裁,请问一下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书是怎么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出生,住所地镇江市滨江花城××××××××。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钢结构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钢结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胡建文独任审理。本案于201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本案的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2年1月30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从事船体打磨工作,工资为3600元/月,工作期间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但均在被申请人处保管,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2月以后申请人工资调整为3915元/月。2013年10月24日申请人完成工作后从梯子上滑落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被申请人至今未给予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2014年6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支付医疗费253元、交通费70元、护理费71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40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3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81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547元,扣除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4000元后合计136488元;
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830元;
四、补缴2012年1月 30日至201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为支持诉称,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
1、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明申请人是工伤。
证据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申请人伤残等级为九级。
证据
3、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证明2014年2月24日原淮安市天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居伟佳为申请人申报工伤并签收工伤认定决定书。
证据
4、医疗费发票,证明申请人后续治疗时花费了253元。
证据
5、诊疗证明、诊疗报告单、病历,证明申请人为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医生建议手术治疗并休息1至1.5个月,但因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医药费迫使申请人出院在家卧床休息。申请人在后续的门诊复查时医生均建议休息。
证据
6、工商登记查询表,证明2014年4月22日,淮安市某公司更名为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梁某。
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主张因未收到证据
1、证据2故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3中所盖公章系伪造,对其他证据予以认可,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就申请人工伤认定方面的异议向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且予以受理的证据,故本委对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3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并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2013年10月8号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1280元/月,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试用期不合格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至今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所以该决定书并未生效,被申请人保留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是从高1.7米的梯子滑下来的,不会导致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申请人显然是旧伤复发,对此被申请人要求对是否是旧伤复发进行鉴定。综上,请仲裁委驳回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一份,证明现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居洪美。对该证据申请人无异议,本委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证据认定,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委查明:被申请人单位原名淮安市天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变更为现名淮安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10月24日申请人工作结束后从梯子上滑落受伤,被诊断为腰部外伤、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2014年2月27日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5月14日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申请人受伤后没有住院治疗,只在门诊进行输液和CT检查,除2014年2月21日的253元医疗费用以外,其余医疗费已由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受伤后支付过4000元给申请人。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委作如下认定:
关于停工留薪期,在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4月4日期间,申请人因在被申请处发生的事故伤害先后五次到医院就诊治疗,其所提供的病历及就诊疗证明中均有医生的建休医嘱,本委酌情认定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对于入职时间,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各自的主张,根据举证规则的规定,占有优势地位的被申请人应当负有更大的举证责任,在其未举证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推定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成立,为2012年1月30日。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具体时间,结合申请人的治疗情况、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及继续工作情况,并鉴于双方均无维续劳动关系意愿,因申请人主张是自己于2014年6月30日书面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本委认定该时间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此时镇江市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69元/月,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3.8岁。
对于工资标准问题,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对申请人的工资数额进行举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人的工资可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而申请人主张3915元/月的工资标准低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故本委予以认可。
本委认为: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劳动者享受相应工伤待遇。申请人为九级伤残,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金额为35235元(3915元/月×9个月)。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劳动关系解除时镇江市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申请人的年龄之差计算,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0.4个月的镇江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具体数额为42547元[(73.8-47)年×3969元/月×0.4月/年]。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依据解除劳动合同时申请人的年龄及伤残等级按6个月镇江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具体数额为23814元(3969元/月amp;times;6个月)。申请人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于法有据,本委予以支持。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3490元(3915元/月×6个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确认有253元医疗费未支付,本委对申请人要求支付253元医疗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申请人受伤后未住院治疗且未能提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相关证据,同时也未提供交通费相关证据,本委对其要求支付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所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其未提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的证据,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情形,对于该请求本委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核定的基数和比例共同缴纳申请人2012年1月30日至201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钢结构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3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54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814元、医疗费25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49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000元,以上工伤待遇合计为121339元。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钢结构公司及×××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核定的基数和比例共同缴纳×××2012年1月30日至201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三、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gt;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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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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