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答案是否定的。
据我国劳动保障法规所规定,若雇员在上班或者下班回家的路上经历了交通意外事故,且并不负有主要责任的话,则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如此可见,一份明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方面的断定以及划分,对工伤认定的影响颇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当人民法院审理有关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时,在确定事故责任是否由受害者本人承担的部分,必须以有权机关开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法律文本来作为依据。
故此,有权机关颁发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写明了事故责任的归属,是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时,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唯一的决定性要素。
即便交警部门未能判定出事故责任的所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也必须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得出事实真相。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得出事实真相时要结合相关证据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评估。
即便未能取得完全符合规则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依旧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是否将该事件认定为工伤的决策。
不能采用"中止通知书"等方式,或直接或间接地推卸法定的工伤认定职责。
因此,尽管在某些情形之下,可能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参考,但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依然需要依法展开调査工作,确认事故的真实情况,并最终作出合理的事实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能评上吗
依据2018年修订版《工伤保险条例》之第十四条第6款明文规定:在提交工伤鉴定申请之际,需要确保您遭受的是非因个人重大过失造成的交通意外,且发生事故时正处于正常上下班的路线和时间之内,方可被视为工伤认证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六项
申请工伤认定时,需明确是在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同时是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才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通常情况下,答案是否定的。
据我国劳动保障法规所规定,若雇员在上班或者下班回家的路上经历了交通意外事故,且并不负有主要责任的话,则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如此可见,一份明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方面的断定以及划分,对工伤认定的影响颇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当人民法院审理有关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时,在确定事故责任是否由受害者本人承担的部分,必须以有权机关开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法律文本来作为依据。
故此,有权机关颁发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写明了事故责任的归属,是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时,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唯一的决定性要素。
即便交警部门未能判定出事故责任的所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也必须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得出事实真相。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得出事实真相时要结合相关证据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评估。
即便未能取得完全符合规则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依旧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是否将该事件认定为工伤的决策。
不能采用"中止通知书"等方式,或直接或间接地推卸法定的工伤认定职责。
因此,尽管在某些情形之下,可能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参考,但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依然需要依法展开调査工作,确认事故的真实情况,并最终作出合理的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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