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协议会被视为无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效协定主要源于两个方面,首先是缔约主体的资格问题,即作为协议签署方的自然人或实体是否具备签约的条件和资质;
其次是协定本身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并确保其并不违背公共利益。
具体上说,如果某份协议系由未达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水平或者受限民事行为能力及没有法定代理人大规模同意的情况下缔结的,那么这种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第二种情况,就是当协议条款本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即涉及以下行为的协议均将被视作无效:
以及2)违反公众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效协定主要源于两个方面,首先是缔约主体的资格问题,即作为协议签署方的自然人或实体是否具备签约的条件和资质;
其次是协定本身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并确保其并不违背公共利益。
具体上说,如果某份协议系由未达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水平或者受限民事行为能力及没有法定代理人大规模同意的情况下缔结的,那么这种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第二种情况,就是当协议条款本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即涉及以下行为的协议均将被视作无效: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协定;
以及2)违反公众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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