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条件都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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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借款合同诈骗罪认定需行为人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欺骗对方获取财物。犯罪程度取决于涉案金额,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十年以上不等,伴随罚款或罚金。具体行为包括虚构实体、伪造担保、无履约能力下诱签合同、收款后逃避及其他欺诈手段。综合考虑行为人意图、金额、手段及逃匿等因素定罪。
借款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条件都有什么

一、借款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条件都有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借款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主要需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条件: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在签署或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意欺骗对方当事人,以此获取其财物所有权。

其次,根据该定义,当行为人获得的财产金额达到特定规模时,将被判定为犯罪

具体来说,数额较大者,将面临长达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惩罚,且可能会被判处罚款甚至是罚金

如涉及资金巨大或存在更为严重的情节,则可能面临更长时间的监禁或更多的经济处罚,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及对应的罚款或罚金;

而若行为人获取的资产数额远超前两者标准,那么极有可能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长期改造,以及同时受到经济处罚之风险,比如额外罚金或是没收全部财产。

然而具体情况我们还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它们分别为:(一)采用虚构的公司实体或者借用人名义来签订合同

(二)通过伪造、篡改或者损坏的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

(三)在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四)在收到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避;

(五)采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欺诈手段来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总的来说,借款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不仅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要结合其获取的财产数额、实施的具体诈骗手段以及是否有逃匿行为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借款合同诈骗罪判多久

对于以非法侵占财产为明确动机,实施了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欺诈从而骗取贷款的行为,如果涉及到的金额较小,将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同时要承担起缴纳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

然而,如若涉案金额相当庞大,甚至在行为过程中还表现出其他严重的犯罪情节,那么当事人将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以及同时须支付高达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那些涉案金额极其巨大,或者在行为过程中展现出其他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的人来说,他们将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还要承担起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是被没收全部财产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借款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主要需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条件:首先,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在签署或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意欺骗对方当事人,以此获取其财物所有权。

其次,根据该定义,当行为人获得的财产金额达到特定规模时,将被判定为犯罪。

具体来说,数额较大者,将面临长达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惩罚,且可能会被判处罚款甚至是罚金;

如涉及资金巨大或存在更为严重的情节,则可能面临更长时间的监禁或更多的经济处罚,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及对应的罚款或罚金;

而若行为人获取的资产数额远超前两者标准,那么极有可能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长期改造,以及同时受到经济处罚之风险,比如额外罚金或是没收全部财产。

然而具体情况我们还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它们分别为:(一)采用虚构的公司实体或者借用人名义来签订合同;

(二)通过伪造、篡改或者损坏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

(三)在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四)在收到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避;

(五)采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欺诈手段来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总的来说,借款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不仅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要结合其获取的财产数额、实施的具体诈骗手段以及是否有逃匿行为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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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实践中,借款型诈骗犯罪和民间借贷纠纷的外观上很相似,都表现为借款人欠钱不还,而当借款人被指控为存在诈骗行为时,借款人往往会拿出借条、借款合同等出来证明双方是合法的借款关系,而非诈骗犯罪。
3、借条的内容,一般是借款给双方的信息和借款数额,还款日期等。一般而言,还款日期的约定是一种归还意愿的体现,但是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和借贷诈骗犯罪的区分,最关键的,还是要看借款人是否采用欺骗手段和借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民间借贷,在借款行为发生时,借款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主观上有还款意愿,但是却在借款后,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无力偿还。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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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  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 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张桂军与黄春芳相识不久,即虚构购买客车跑运输,以合股做运输生意有利可图为诱饵,向其借款近4万元不还。 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张桂军虚构老婆卷走8万元家财,导致资金运转困难而停止营运的事实,以及伪造一套已为客车营运投资6万余元的假资料等,骗取柯沉雁及其父母等人的信任,先后以借款为名取得他们的近14万元的巨额资金。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 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到归还。张桂军先后以借款为名,先后获得他人的17万多元的巨款后,不仅任意用于日常挥霍及赌博,几乎花光,更重要的是玩起失踪的把戏,企图逃避还款。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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