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的期间应当视同为羁押期间的计算范畴。
具体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所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对于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分子,倘若其调查期限在最长限期内依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得出结论,那么便可再次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限。
这就意味着,在整个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分子被拘留的时长,以及在此基础上延长的侦查期限,均应视为羁押期间进行计算。
因此,刑事拘留作为犯罪嫌疑分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遭受的正式人身自由限制的一种形式,无疑是构成了羁押期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刑事拘留算判刑了吗
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对已被拘捕的有罪嫌疑人,其最终的法律裁决和对其的刑罚惩罚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判后才能确定;而单凭治安部门拘押或侦查的嫌疑人身份便断言其即将面临刑罚,显然是不合情理且于法无据的。
同时,针对现行罪犯或具有严重涉嫌犯罪行为的人员,在其预备阶段、实施过程中或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发现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我国刑法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的期间应当视同为羁押期间的计算范畴。
具体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所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对于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分子,倘若其调查期限在最长限期内依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得出结论,那么便可再次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限。
这就意味着,在整个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分子被拘留的时长,以及在此基础上延长的侦查期限,均应视为羁押期间进行计算。
因此,刑事拘留作为犯罪嫌疑分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遭受的正式人身自由限制的一种形式,无疑是构成了羁押期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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