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有十七天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指出,如公安机关认定有必要对其所拘押的人员进行逮捕,则应于拘留期限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申请;
若涉及到特殊情况时,递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顺延一日至四日。
针对流窜犯、惯犯及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人,递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因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日,然而此三十日仅适用于特殊情况,并且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与批准。
因此,刑事拘留期长达十七天的情况确实可能出现,但是否实际达到十七天,仍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程序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有两个月吗
在中国境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拘留者羁押的最短期限为三个自然日,而最长的羁押期则为三十七个自然日。在这期间,公安机关会依法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捕,而检察机关也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可继续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其调查期限通常为两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的审查批捕时间可能会被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指出,如公安机关认定有必要对其所拘押的人员进行逮捕,则应于拘留期限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申请;
若涉及到特殊情况时,递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顺延一日至四日。
针对流窜犯、惯犯及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人,递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因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日,然而此三十日仅适用于特殊情况,并且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与批准。
因此,刑事拘留期长达十七天的情况确实可能出现,但是否实际达到十七天,仍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程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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