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二、驳回起诉诉讼费如何处理
第一级人民法院如果做出了关于不受理或宣布原诉无效的决定,那么被申请方所交付的法定费用必须要予以退还给其本人。倘若申请人对此裁决提出上诉,而下级法院驳回其上诉,则原本已支付的案件受理费用亦应悉数退还原告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起诉被驳回起诉费需要退还。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