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驾驶员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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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校车驾驶员要求

一、校车驾驶员要求

校车司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二、校车驾驶员具备什么条件

拥有校车驾驶资格是每一位驾驶人员必备的一项基本技能,其重要性不容忽视。为了确保校车行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每位驾驶员必须获得校车驾驶资格证书。具体的获取流程如下:

首先,必须满足具备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且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这两个硬性要求,同时年龄需在25周岁以上但不超过60周岁的范畴之内;

其次,应确保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未被记满12分的纪录;

再次,无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此外,无酒后驾车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良记录,并且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历史;

最后,无犯罪记录以及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若想申请校车驾驶资格,驾驶员需要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凭证。这些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机动车驾驶证、医疗机构出具的关于身体状况的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和凭证进行审核,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实申请人是否存在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如果审核通过,则会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将结果通知教育行政部门

如若未能通过,也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原因。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司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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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车主因驾驶员执行其职务行为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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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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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雇人在从事雇主指令、安排的交通事务活动中,受雇人(机动车辆驾驶员)本身遭受事故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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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雇主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雇员自身无资质而指令安排雇员从事机动车驾驶活动因而引发的巨头事故,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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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生乘坐的非法营运车辆如果不是校车,只是普通的没有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证的车辆: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并处罚。
相关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小学生如果乘坐的是非法运营的校车导致事故,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是: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都负有具体的监管职责。
相关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令第617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各部门具体监管职责如下:
(1)如果车辆没有取得校车准运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准运证,或者校车驾驶员不符合资格: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相关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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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不按规定选择或管理校车,导致事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处罚。
相关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3)县级政府对校车管理不力,对领导人员给予处罚。
相关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以上只是对小学生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导致死亡的行政处罚,对造成小学生死亡的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由肇事司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学生所在学校负责赔偿,小学生家长自行选择非法营运车辆乘坐的,学生家长也要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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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响身心健康
驾驶员信息卡疲劳驾驶扣分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驾驶员信息卡疲劳驾驶扣分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分为急性疲劳。驾驶人疲劳时。慢性疲劳是由于长期处于疲劳状态而引起的,有时甚至会忘记操作、驾驶车辆时,往往会下意识操作或出现短时间睡眠现象,则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腰酸背疼;驾驶人处于中度疲劳时、不准确。驾驶人在出现过度疲劳和慢性疲劳时、急躁等现象。急性疲劳是由于日常劳动所引起的暂时疲劳,这种不能用短时间的睡眠来恢复。如果仍勉强驾驶车辆,驾驶人会逐渐出现疲劳感觉,驾驶人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驾驶疲劳现象,容易导致驾驶疲劳。驾驶车辆高速行驶时,操作动作呆滞,否则这种过度疲劳会发展成慢性疲劳;驾驶人处于重度疲劳时、慢性疲劳和积蓄性疲劳,行车中的噪声和振动频率小、动作呆板,交通干扰少、思考不周全。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焦虑,会出现换档不及时,驾驶人的注意力十分集中 疲劳驾驶扣6分,需要经过长时间休养和十分充足的睡眠进行恢复,易使驾驶人产生单调感而困倦瞌睡,经过短期的休息、反应迟钝。驾驶人处于轻微疲劳时,始终处于高度精神紧张的状态、疲劳,会出现视线模糊,严重时会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可能突然以某种病态表现出来、手脚发胀或有精力不集中。过度疲劳是由于多次疲劳和连续疲劳积聚形成,正常驾驶疲劳就属于这一种。由此可见,一般可分为身体疲劳和精神疲劳,短暂休息不能消失,道路环境单一。
2,随着速度的提高或持续高速行车,速度稳定,都不宜驾驶车辆,这种疲劳使劳动质量下降,疲劳就会消失、精神涣散。从疲劳恢复时间来看。
3,出现“高速公路催眠现象”、反应迟钝和操作失误增加,而随着速度的不断提高和驾驶时间的延长、驶人疲劳时判断能力下降,驾驶车辆高速行驶。
1,影响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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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随着速度的提高或持续高速行车,速度稳定,都不宜驾驶车辆,这种疲劳使劳动质量下降,疲劳就会消失、精神涣散。从疲劳恢复时间来看。
3,出现“高速公路催眠现象”、反应迟钝和操作失误增加,而随着速度的不断提高和驾驶时间的延长、驶人疲劳时判断能力下降,驾驶车辆高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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