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房产份额怎么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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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判决房产份额的执行:1、双方可以协商按份额共同持有产权,租金或者售房款一人一半。2、双方可以协商一方取得全部房产,但支付一半的房款给对方,对方放弃对房产一半的份额。
法院判决房产份额怎么执行

一、法院判决房产份额怎么执行

法院判决房产份额的执行:

1、双方可以协商按份额共同持有产权,租金或者售房款一人一半。

2、双方可以协商一方取得全部房产,但支付一半的房款给对方,对方放弃对房产一半的份额。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二、法院判决房产税费多少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于经由法院裁决过户的房屋,需缴纳相应的税费。此项税费大约占据房产法院裁定过户价格的百分之十左右。在这个过程中,卖家需要负担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等两种税款;

然而,买家则主要承担契税这一税种。关于这些税收的具体征收标准与纳税人身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明确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法院判决房产份额的执行:

1、双方可以协商按份额共同持有产权,租金或者售房款一人一半。

2、双方可以协商一方取得全部房产,但支付一半的房款给对方,对方放弃对房产一半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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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房产份额怎么执行
法院判决房产份额的执行:1、双方可以协商按份额共同持有产权,租金或者售房款一人一半。2、双方可以协商一方取得全部房产,但支付一半的房款给对方,对方放弃对房产一半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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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法院判决房产份额如何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法院判决房产份额如何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其
一,《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拍卖成交后,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在送达买受人时生效,房屋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其
二,《物权法》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转移生效要件,其目的是为了对该物权的状态进行公示,以维护该物权交易的安全。而公开拍卖的房屋,其拍卖过程是国家公权利依据法律程序对不动产物权进行转移的过程,其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毋庸置疑的,其公开拍卖的过程也完全达到了与“登记”一样的公示目的。其
三,如果以“登记”作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那么在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前这段时间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仍然属于被执行人,那无疑是不安全的。如果既不属于买受人,也不属于被执行人,那房屋的权属就存在了空白。

一、在判决书生效后,债权人向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进行执行立案。

二、进入执行程序后,会将涉案房产在网及房产所在地进行拍卖公告。

三、在规定的时间在网上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和执行费就转交给债权人了。会对房产进行查封,不得转让。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然后进行拍卖,将拍卖款交付申请人。执行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品,如被执行人只有一处房产,要看房产的价值的大小,如价值很大,如高档住房,就有可能将房产进行拍卖保留。留下部分拍卖款给被执行人,保证当地平均住房面积与水平,实际上就大房换小房。同时如该房产是抵押给银行的就不受此限制,拍卖款不必保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房屋作为不动产,必然需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也就是说房屋的买受人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后,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买受人名下。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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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房产份额该怎样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其
一,《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拍卖成交后,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在送达买受人时生效,房屋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其
二,《物权法》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转移生效要件,其目的是为了对该物权的状态进行公示,以维护该物权交易的安全。而公开拍卖的房屋,其拍卖过程是国家公权利依据法律程序对不动产物权进行转移的过程,其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毋庸置疑的,其公开拍卖的过程也完全达到了与“登记”一样的公示目的。其
三,如果以“登记”作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那么在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前这段时间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仍然属于被执行人,那无疑是不安全的。如果既不属于买受人,也不属于被执行人,那房屋的权属就存在了空白。

一、在判决书生效后,债权人向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进行执行立案。

二、进入执行程序后,会将涉案房产在网及房产所在地进行拍卖公告。

三、在规定的时间在网上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和执行费就转交给债权人了。会对房产进行查封,不得转让。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然后进行拍卖,将拍卖款交付申请人。执行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品,如被执行人只有一处房产,要看房产的价值的大小,如价值很大,如高档住房,就有可能将房产进行拍卖保留。留下部分拍卖款给被执行人,保证当地平均住房面积与水平,实际上就大房换小房。同时如该房产是抵押给银行的就不受此限制,拍卖款不必保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房屋作为不动产,必然需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也就是说房屋的买受人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后,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买受人名下。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法院判决房产份额要怎样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
一,《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拍卖成交后,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在送达买受人时生效,房屋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其
二,《物权法》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转移生效要件,其目的是为了对该物权的状态进行公示,以维护该物权交易的安全。而公开拍卖的房屋,其拍卖过程是国家公权利依据法律程序对不动产物权进行转移的过程,其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毋庸置疑的,其公开拍卖的过程也完全达到了与“登记”一样的公示目的。其
三,如果以“登记”作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那么在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前这段时间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仍然属于被执行人,那无疑是不安全的。如果既不属于买受人,也不属于被执行人,那房屋的权属就存在了空白。

一、在判决书生效后,债权人向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进行执行立案。

二、进入执行程序后,会将涉案房产在网及房产所在地进行拍卖公告。

三、在规定的时间在网上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和执行费就转交给债权人了。会对房产进行查封,不得转让。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然后进行拍卖,将拍卖款交付申请人。执行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品,如被执行人只有一处房产,要看房产的价值的大小,如价值很大,如高档住房,就有可能将房产进行拍卖保留。留下部分拍卖款给被执行人,保证当地平均住房面积与水平,实际上就大房换小房。同时如该房产是抵押给银行的就不受此限制,拍卖款不必保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房屋作为不动产,必然需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也就是说房屋的买受人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后,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买受人名下。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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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房产份额怎么执行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法院判决房产份额怎么执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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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法院判决房产各站二分之一份额,如何执行
[律师回复] 执行如下:  

1)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将房子判给无过错方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竞价的方式,可以主持竞价,谁出价高房屋就归谁,再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款;  

5)取得房屋的一方未必有经济能力补偿房屋一半的价值给对方时,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婚姻法》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然而,如今房价高昂,取得房屋的一方未必有经济能力补偿房屋一半的价值给对方。如果取得房屋的一方无法支付补偿款,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房屋也会被拍卖,难以实现物尽其用,且徒添法律纠纷。  因此,有些会责令主张房屋的一方缴纳足额的补偿款到,谁有能力缴纳补偿款,房屋就判给谁。这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做法,取得补偿金的一方尽管没有房屋,但也可以利用该款项保证其居住和基本生活。  此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竞价的方式,可以主持竞价,谁出价高房屋就归谁,再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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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繼承法院判决下来,按份额在走执行能有结局吗?
[律师回复] 面对房产纠纷很多人都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解决,只是有些房产纠纷判的份额可能是一人一半,而房子只有一套。这个时候该怎么执行呢?第
一、双方可以协商按份额共同持有产权,租金或者售房款一人一半;第
二、双方可以协商一方取得全部房产,但支付一半的房款给对方,对方放弃对房产一半的份额。
执行包括以下原则:
1.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必须照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人民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
3.协助执行原则。在执行过程中,人民认为需要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的,应依法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可以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房产繼承法院判决下来,按份额在走执行能有结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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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可以协商一方取得全部房产,但支付一半的房款给对方,对方放弃对房产一半的份额。
执行包括以下原则:
1.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必须照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人民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
3.协助执行原则。在执行过程中,人民认为需要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的,应依法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可以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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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条件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必须是案外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的不是案外人异议。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它既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全部所有权,也包括主张对该标的享有部分所有权利。实践中,案外人所主张的能够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是物权,即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或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其中所有权异议是最常见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也可能是债权,如案外人可能对执行的标的物有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或者有请求被执行人向自己交付这个标的物的权利。总之,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是构成案外人异议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案外人异议。
(3)一般应向执行提出异议。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由
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负责,但非作出的一些法律文书也由相应执行,因此,常常会出现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主体与执行主体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0条第1款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提出异议。
(4)案外人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异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5)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负有举证责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应当向人民提供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阐明事实。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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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房产份额该怎样执行
法院判决房产份额的执行:1、双方可以协商按份额共同持有产权,租金或者售房款一人一半。2、双方可以协商一方取得全部房产,但支付一半的房款给对方,对方放弃对房产一半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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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法院判的份额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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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可以协商按份额共同持有产权,租金或者售房款一人一半第
二、双方可以协商一方取得全部房产,但支付一半的房款给对方,对方放弃对房产一半的份额。
执行包括以下原则:
1.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必须照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人民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
3.协助执行原则。在执行过程中,人民认为需要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的,应依法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可以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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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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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执行是由法院执行吗?
执行仲裁裁决的机构是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说,仲裁裁决是由法院执行的,仲裁决定下达之后,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期不起诉的,仲裁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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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合伙人可以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吗,可以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强制执行合伙人财产份额吗:可以,但是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可以通过资金购买财产份额的方式来获得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以法权形式存在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财产份额属于一种抽象的权利。它是每个合伙人财产权利的量化表示,脱离具体财产形态而抽象存在,不以任何特定之物为权利客体,与民法上的物权判然有别。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分裂为具体形态和抽象形态两种形式。具体形态的财产以合伙企业本身为权利主体,表现为《合伙企业法》第19条所称的“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抽象形态的财产以各合伙人为权利主体,表现为财产份额。既然财产份额的客体不是合伙企业具体形态的财产,因此,它只能透过合伙财产的总体而存在,合伙人不能凭借受益权而单独对某一特定的合伙企业财产拥有排他性的权利。
2.财产份额属于合伙人的一项权利财产。财产份额虽然体现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所占的比重,但这一比重只以价值形态表现,并不表示它构成了合伙企业财产定的以物质形态表现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其权利归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因此,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时,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除非债权人依法请求强制执行,否则,不得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用英美判例法的说法,如果某种财产不以物质形态存在,而是一种权利可以由强制执行的一种价值权利,这就是一宗“权利财产”
3.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代表了合伙人的身份。谁享有财产份额,谁就具有合伙人的资格。财产份额并不是合伙人个人的一项单纯的财产,该财产类似于公司法上的股份,还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从而使该项财产的持有人具有了双重人格。除了具有单个自然人的地位外,同时又具有合伙人(商人)的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讲,合伙人对其财产份额既享有民事财产权,又享有更为广泛的商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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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判决执行局不执行怎么办
面对法院执行局执行不力的情况,当事人应积极与执行员沟通,了解执行迟缓的具体原因,尝试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问题。若执行局无故拖延执行,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诉或投诉,以维护自身权益。及时采取行动,不仅有助于推动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还能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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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什么是等额股份?什么是出资股份?什么是表决权?
[律师回复] 在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对公司战略或者决定进行表决很常见,表决权一般只掌握在股东手中。那么公司股东表决权的含义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定义。目前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表决权,又称投票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而享有的对股东会议议案表示同意与否的权利。在这一定义下,表决权与股东大会的出席权、提案权、质询权等并列,仅指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属狭义的范畴。 与此相对的一种观点认为,表决权是“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并就会议决议的事项做出自己意思表示的权利。”在这种定义下,股东的表决权就包括了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实际上,抛开严格学术意义下的界定不谈,人们谈到“股东表决权”的时候,往往也指代了广义上的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合伙人财产份额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强制执行合伙人财产份额吗:可以,但是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可以通过资金购买财产份额的方式来获得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以法权形式存在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财产份额属于一种抽象的权利。它是每个合伙人财产权利的量化表示,脱离具体财产形态而抽象存在,不以任何特定之物为权利客体,与民法上的物权判然有别。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分裂为具体形态和抽象形态两种形式。具体形态的财产以合伙企业本身为权利主体,表现为《合伙企业法》第19条所称的“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抽象形态的财产以各合伙人为权利主体,表现为财产份额。既然财产份额的客体不是合伙企业具体形态的财产,因此,它只能透过合伙财产的总体而存在,合伙人不能凭借受益权而单独对某一特定的合伙企业财产拥有排他性的权利。
2.财产份额属于合伙人的一项权利财产。财产份额虽然体现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所占的比重,但这一比重只以价值形态表现,并不表示它构成了合伙企业财产定的以物质形态表现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其权利归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因此,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时,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除非债权人依法请求强制执行,否则,不得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用英美判例法的说法,如果某种财产不以物质形态存在,而是一种权利可以由强制执行的一种价值权利,这就是一宗“权利财产”
3.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代表了合伙人的身份。谁享有财产份额,谁就具有合伙人的资格。财产份额并不是合伙人个人的一项单纯的财产,该财产类似于公司法上的股份,还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从而使该项财产的持有人具有了双重人格。除了具有单个自然人的地位外,同时又具有合伙人(商人)的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讲,合伙人对其财产份额既享有民事财产权,又享有更为广泛的商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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