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罚金不交,不能减刑。
1、不交罚金说明没有接受教育改造、无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条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在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发生涉案人员留下案底的现象。在检察院提出公诉之后,由我国的最高法院进行细致详尽地审查与研究判断,倘若证实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此时才有可能造成所谓的案底。
然而反观另一方面,假若检察院最终做出的决策并非对您提起诉讼,则根据法律规定,您将无法被视为罪犯。即使在律法范围内未能对您作出判定有罪,在这种情形之下,更无谈所谓的案底问题。须注意的是,检察院仅会在特定情境中决定不予起诉,例如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嫌疑人已然离世等诸如此类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事案件罚金不交,不能减刑。
1、不交罚金说明没有接受教育改造、无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条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在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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