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金的领取的步骤
失业金申领过程共分为四大步骤:
首先,由用人单位完成解除劳动关系申报手续;
其次,再将包括解聘通知书在内的各类失业证明、档案资料及失业登记表等提交至当地社会保险管理局;紧接着,失业人员在结束工作后应及时开展失业登记;
最后,待市社保局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准后,便能成功领取失业金了。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失业金的领取条件都有哪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我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方能申领失业金:
首先,在申请人失业之前,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均须按期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满一年之久;
其次,申请人的失业并非出于自身主观意愿所致;
最后,需已进行失业登记,且具备求职意向。
同时,第四十六条也明确指出,对于那些在失业前用人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但不满五年的失业人员来说,他们可以领取最长为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若累计缴费年限达到了五年但不满十年,则可领取最长为十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而对于累计缴费达到十年或以上的失业人员而言,他们将能够领取最长为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值得注意的是,当这些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之后,再次遭遇失业时,他们的缴费时间将会被重新计算,而他们在前次失业期间本应领取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也会被纳入此次失业保险金的计算之中,总计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金申领过程共分为四大步骤:
首先,由用人单位完成解除劳动关系申报手续;
其次,再将包括解聘通知书在内的各类失业证明、档案资料及失业登记表等提交至当地社会保险管理局;紧接着,失业人员在结束工作后应及时开展失业登记;
最后,待市社保局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准后,便能成功领取失业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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