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撤回的条件有哪些
在法律上对于要约撤销的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尽管要约原则上具有可撤销性,但实施此撤销行为亦需要严格遵循特定条件。
首先,在撤回要约这一行为开始之前,必须确保撤销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向对方传达,并且该通知应当在要约的原始意思表示送达相对方之前先行送达给其手中;
其次,若撤销的通知与原要约的意思表示能够同步达到相对方手中,也可视为符合撤销要约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二、要约撤回的法律定义有哪些
要约撤回,即在要约正式生效之前,由要约人行使法定权利,促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之行为。
为尊重要约人之独立意志及其合法权益,当要约撤回的书面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便会生效产生撤回效果。
而所谓要约,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出于缔结合同之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表达的建构合同内容的首肯信号。
提供要约者,被称作为要约人;
接受要约者,则可成为受要约人、相对方亦或是承诺人。
此外,要约也常被称之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
其乃订立合同所必经之手续。
从本质上讲,要约其实是一种与承诺结合之后,共同形成一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旨表示,其本身并不具备单独存在的法律效力。
以下为要约生效的具体时间:
1.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晓其实质内容之时生效。
此处所谓对话方式,乃是指当事人直接以口头言辞表述的形式传递的要约。
举例而言,如当事人之间针对成交某笔贸易磋商过程中的口头合同签订,抑或是通过电话交流等方式繁衍达成的合同。
2.对于非以对话方式产生的要约,当抵达相对方手中之际生效。
此处非对话方式,泛指当事人以口头语言以外的手段传达的意旨表示。
例如,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的往来方式磋商合同事宜。
3.以非对话方式产生且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其效期自要约到达日起算。
要约所具有之法律效力如下所示:
1.对要约人产生的拘束力。
上述拘束力,又称之为要约形式上的拘束力。
依照现行法律规范,要约人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行使撤回权。
然而,自要约生效之日起,要约人则无权擅自撤销或增减要约中的条款,更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偏离、调整及扩充。
2.对受要约人触发的拘束力。
以上述拘束力,我们也可称之为承诺资格。
即在要约正式生效之后,唯有受要约人才拥有按要约条文作出承诺的权利。
受要约人必须依据要约中所列明的期限、方式等一系列要求作出承诺,否则,承诺将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在法律上对于要约撤销的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尽管要约原则上具有可撤销性,但实施此撤销行为亦需要严格遵循特定条件。
首先,在撤回要约这一行为开始之前,必须确保撤销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向对方传达,并且该通知应当在要约的原始意思表示送达相对方之前先行送达给其手中;
其次,若撤销的通知与原要约的意思表示能够同步达到相对方手中,也可视为符合撤销要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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