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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怀孕女员工产检次数有规定吗
原则上,雇主不得对女性员工的孕期体检次数做出限制性规定,而应全力确保女性员工的健康权益和自主选择权得以充分行使。
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正在怀孕的女性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时,所需耗费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劳动时间的组成部分进行计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在女员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原有的合同不能生效,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有权在这个特殊时期内解除和孕妇的合同关系。
相反,应将其视为劳工合同的自动延期,直至女性劳动者的哺乳周期顺利完成。
此外,如果劳动合同不再被续订并不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而是敦促单位在保留或者提高她们原先工作条件的前提下达成,那么用人单位应当负担起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原则上,雇主不得对女性员工的孕期体检次数做出限制性规定,而应全力确保女性员工的健康权益和自主选择权得以充分行使。
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正在怀孕的女性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时,所需耗费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劳动时间的组成部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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