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纠纷期间保险和生活费谁承担
对于劳动者来说,在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的过程中,他们所需要承担的个人生活费用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同时,并不是因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争议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来承担这部分费用,而必须是由劳动者本人自行负责解决。
另外,保险费用也是由个人前往社会保障局进行申请与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纠纷期间能否申请破产清算
在涉及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允许有资格的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债务重组申请或者进行破产清算。
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法律条文所确立的原则,当某家公司遭遇其债务负担超出其实际价值,乃至严重缺乏清偿能力时,便可依法提起破产申请。
并且,即便处于劳动争议活动的过程之中,仍可依法申请破产。
然而,法院在决定受理该破产请求之后,将有必要暂停正在进行中的所有诉讼程序或是仲裁活动,以等待破产管理人对财产事项进行接管,然后再重新启动以上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对于劳动者来说,在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的过程中,他们所需要承担的个人生活费用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同时,并不是因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争议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来承担这部分费用,而必须是由劳动者本人自行负责解决。
另外,保险费用也是由个人前往社会保障局进行申请与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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