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人身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中,理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对于这些纠纷案件而言,当事人可选择由被保险人住所地的法院来进行审理和裁决,这无疑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障具有积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被保险人住所地”,不仅涵盖了被保险人的实际居住地址,同时也包含了其经常性居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以后的法律效应便归结于,合同在被解除之后便立即终止其效力。
在处于有效期尚未完全结束之前,若合同一方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或者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依法正确地行使了解除权,那么可以实现提前终止合同的有效性。
对于作为投保人一方的解约权,通常并无任何限制;
然而,保险公司一方要想解除合同,则会受到严格的法律制约。
具体的解除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自然失效。
这指的是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没有出现双方预先设定的保险事故,那么该份保险合同将会自动于保险期结束之时终止效力。
第二,履行完毕导致终止。
此情形表明,保险公司已完全履行完与合同相关的支付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也将自动终止。
第三,单方面废止。
在合同的有效期尚未完全结束之前,如有一方按照相关法律要求或者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可通过行使解除权,进而提前终止合同。
在此过程中,虽然投保人的合同废止权通常不设限,但保险公司的合同废止权则需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涉及人身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中,理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对于这些纠纷案件而言,当事人可选择由被保险人住所地的法院来进行审理和裁决,这无疑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障具有积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被保险人住所地”,不仅涵盖了被保险人的实际居住地址,同时也包含了其经常性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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