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寿险的诉讼时效。除了人寿保险之外的其他各类保险,包括但不限于除海上保险以外的所有类型的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健康保险,均应遵循保险法所规定的两年时效原则,该时效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2.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人寿保险涵盖了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及生死两全险等多种形式。其时效规定为: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得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五年。
3.海上保险的诉讼时效。海上保险是以海上风险或事故作为保险责任范围而设立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其时效同样为两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之间有什么关系
保证保险合作协议,通常是由债权人与保险公司或者债权人与多个保险公司及其他经济实体共同签署的一份合约,旨在对保证保险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应并非仅仅依赖于保证保险合同,而是具有独立性。
在处理保证保险合同争议时,人民法院必须依据保证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确定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另外,对于保险人、债权人以及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需要按照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的相关规定来明确。
如果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另有约定,将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这便应该被看作是保证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一如出现保证保险合同和作为其特殊条款的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存在矛盾之处,除非另行作出明确说明,均按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所设定的内容执行。
《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1.非寿险的诉讼时效。除了人寿保险之外的其他各类保险,包括但不限于除海上保险以外的所有类型的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健康保险,均应遵循保险法所规定的两年时效原则,该时效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2.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人寿保险涵盖了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及生死两全险等多种形式。其时效规定为: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得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五年。
3.海上保险的诉讼时效。海上保险是以海上风险或事故作为保险责任范围而设立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其时效同样为两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