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交通事故之后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情况时,作为当事人我们首先需要去充分理解和掌握相关法规的具体要求。
根据我国现行生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文规定,对于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只要被保险机动车辆对第三者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依法主动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必须要指出的是,倘若保险公司对此予以拒绝,那么作为当事人便可以选择通过仲裁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或者直接诉诸于人民法院进行裁决。除此之外,若经查明此次事故的损失乃是由于受害人故意行为所导致,那么保险公司自然有权依据相关条款拒绝赔偿。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如果仅仅投保了交强险的话,那么保险公司将负责在其责任限额范围之内进行赔偿,而超过该限额的部分则应由过错方按照其过错程度来分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被追尾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发生被追尾事件时,如在事故责任的划分上各方当事人并无异议,则驾驶全责方须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申报并获得赔偿。
通常情况下,当汽车追尾事件发生后,后车需承担全部责任,理赔事宜则将由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及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标准履行相应赔偿义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当涉及到交通事故之后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情况时,作为当事人我们首先需要去充分理解和掌握相关法规的具体要求。
根据我国现行生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文规定,对于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只要被保险机动车辆对第三者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依法主动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必须要指出的是,倘若保险公司对此予以拒绝,那么作为当事人便可以选择通过仲裁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或者直接诉诸于人民法院进行裁决。除此之外,若经查明此次事故的损失乃是由于受害人故意行为所导致,那么保险公司自然有权依据相关条款拒绝赔偿。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如果仅仅投保了交强险的话,那么保险公司将负责在其责任限额范围之内进行赔偿,而超过该限额的部分则应由过错方按照其过错程度来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