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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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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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显著差异。劳动关系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生产资源整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制,涉及人身依附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工作,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基于契约约定,更多体现个人自由决策权,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劳动者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合同调控上,国家对劳动合同内容有强制性规定,而劳务合同则更多基于双方自愿约定。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一、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首先要明晰的是,二者产生的基础存在差异。劳动关系源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资源的有机整合;反观劳务关系,则源自于双方契约性的约定。

其次,对于两种关系适用的法律规制也各有侧重。劳务关系主要受到民法典、经济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然而劳动关系却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极其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调整。

再者,名词主角的角色定位各异。劳动关系中的主题只能单向地由公司或者机构(通常为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之一,另外一方则必定是具体的劳动者个体,他们无法同时充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但是对劳务关系来说,参与方的主体可同时落到法定实体、组织、自然人身上,甚至自然人与法定实体、组织也可以形成合作关系。接下来考虑的是从属性质以及彼此关系的不同之处。劳动关系中的两方既存在资本投入的交换关系(即经济性质的关系),同时还包含了人身依附的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服务之外,还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策略、执行其布置的任务,以及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比如考勤、绩效考核等方面),从而晋升为用人单位名副其实的一员。

至于劳务关系,则更加强调个人自身的自由决策权,两方之间仅限于单纯的经济交易,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不存在任何名义上的管理与被管,控制与被控制的权力与义务。劳动者只需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按照商定支付相应的劳务薪资即可,两者之间各自享有独立和平等的地位。这绝对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础且最为显著的差错所在。

此外,我们还需关注的是,在履行任务时,是以哪位当事人的名义进行以及由哪位当事人负责承担法律责任。当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工作时,他将作为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参加各种劳动活动,他所提供的劳动举动实际上是一种职务行为,构成了整个用人单位综合行动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应当由用人单位对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承担,与劳动者本身并无牵连;相反,如果他以自己身份独立完成劳务活动,并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我们可以看到,在合同条款内容方面国家所进行的调控程度存在差别。国家经常会通过制定强制性法律规定来指导劳动合同条款的制定以及内容的完善,例如若未经过共同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作合同时,除了需要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以外,还务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条件等等。而在劳务关系中,虽然虽然合约内容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约定,然而只有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况下,才允许通过双方协调自行决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这两种实体之间所诞生的根据显然有所不同的,劳动关系乃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紧密合作基础之上的;

然而,劳务关系的出现却全凭双方自愿达成的协定。

其次,对于适用的法律体系也各有不同的规定:

劳务关系主要被民法合同法以及经济法所覆盖,而劳动关系则主要受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和调整。

第三个区别在于承担主体资格也有所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主体仅能有一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作为用人单位的一方,而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个体;

然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既可能同时为法人、组织或者公民,,亦或是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形成的关系。

在主体性质及其相互关系上,劳动关系体现了更为复杂的情况:

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分配方面的关系,即经济利益关系,同时还涵盖了人身关系,即行政管辖权系。

相较之下,劳动者除了完成相应的劳动任务外,还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循其安排,并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例如出勤天数、绩效考核等等),以此来融入用人单位的组织结构中,并成为其一员。

此外,对于以谁之名开展工作及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事实劳动关系指出,劳动者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开展工作的,因此他是用人单位的雇员,其劳动更像是一种职务行为,这个行为构成了用人单位整体运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责任由用人单位负责承担,并不涉及到劳动者本身;

然而,在劳务关系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则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在劳务过程中,由于本人的过失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该损害应独立于雇主责任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首先要明晰的是,二者产生的基础存在差异。劳动关系源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资源的有机整合;反观劳务关系,则源自于双方契约性的约定。

其次,对于两种关系适用的法律规制也各有侧重。劳务关系主要受到民法典、经济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然而劳动关系却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极其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调整。

再者,名词主角的角色定位各异。劳动关系中的主题只能单向地由公司或者机构(通常为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之一,另外一方则必定是具体的劳动者个体,他们无法同时充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但是对劳务关系来说,参与方的主体可同时落到法定实体、组织、自然人身上,甚至自然人与法定实体、组织也可以形成合作关系。接下来考虑的是从属性质以及彼此关系的不同之处。劳动关系中的两方既存在资本投入的交换关系(即经济性质的关系),同时还包含了人身依附的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服务之外,还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策略、执行其布置的任务,以及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比如考勤、绩效考核等方面),从而晋升为用人单位名副其实的一员。

至于劳务关系,则更加强调个人自身的自由决策权,两方之间仅限于单纯的经济交易,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不存在任何名义上的管理与被管,控制与被控制的权力与义务。劳动者只需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按照商定支付相应的劳务薪资即可,两者之间各自享有独立和平等的地位。这绝对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础且最为显著的差错所在。

此外,我们还需关注的是,在履行任务时,是以哪位当事人的名义进行以及由哪位当事人负责承担法律责任。当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工作时,他将作为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参加各种劳动活动,他所提供的劳动举动实际上是一种职务行为,构成了整个用人单位综合行动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应当由用人单位对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承担,与劳动者本身并无牵连;相反,如果他以自己身份独立完成劳务活动,并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我们可以看到,在合同条款内容方面国家所进行的调控程度存在差别。国家经常会通过制定强制性法律规定来指导劳动合同条款的制定以及内容的完善,例如若未经过共同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作合同时,除了需要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以外,还务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条件等等。而在劳务关系中,虽然虽然合约内容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约定,然而只有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况下,才允许通过双方协调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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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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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合同虽然也包含了劳务的给付,但给付劳务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于处理委托事务,给付劳务仅是为了达到目的的手段,而雇佣合同以给付劳务为目的。

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权地处理委托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的劳务全由雇主决定,受雇人无的支配权。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虽原则上应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但亦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只能以雇主的名义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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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合同虽然也包含了劳务的给付,但给付劳务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于处理委托事务,给付劳务仅是为了达到目的的手段,而雇佣合同以给付劳务为目的。

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权地处理委托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的劳务全由雇主决定,受雇人无的支配权。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虽原则上应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但亦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只能以雇主的名义进行活动。

4)委托合同可以是法律行为,而雇佣合同的标的通常为事实行为。其实代理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是非常的明显的,一般来说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且被代理人允许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身份实行权力,而在劳动关系当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且一般来说劳动者是不能代表单位实行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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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劳动关系民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不平等性。这是决定性的因素,这是因为所有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不同,主要由其决定,由其产生。一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劳动者是相对过剩的社会弱势群体,用人单位是相对经济(包括科技等无形资产)实力较强具有承担工作、生产、经营风险的法人单位。双方总体上处于社会经济地位强弱悬殊的不平等的地位。二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实际生产工作中有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三是从劳动成果分配上看,劳动者获取的是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则追求高额回报(除了投资成本回收,还无偿占有了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民事关系的建立则不是以经济实力和社会经济地位来决定,也没有明确的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如果有成果分配,也是平等、合理的。
2、社会法律义务与风险责任不同。劳动关系中社会法律义务和风险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由于自身没有能力或不愿去承担这种义务和风险,只能以个人名义加入到用人单位。主要有生产过程中安全责任,劳动者的工作、失业、养老、医疗、生育保险,以及经营不善的后果等。民事关系中双方的风险和责任以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没有明显的偏向性,一般也愿意并有能力各自承担。
3、行政干预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规范的是用人单位的行为,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民事关系中行政部门很少干预,即使有,也不是针对某一方的。
二、什么是民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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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1、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产生的依据不一样,劳务关系通俗一点来说就是用人单位和职员之间的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双方的契约,是平等的,要是两方没有协商没有契约也没有口头的约定。2、主体是不一样的,劳动关系是不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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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是亲等,我国计算亲等的办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一辈为一代,如与父母为两代,与孙子女为三代;计算旁系血亲时,依据相互间的同源关系确定,如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姊妹和姑表兄弟姊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表兄弟姊妹、姨表兄弟姊妹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我国,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直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即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禁止结婚。此外,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之间也不能结婚,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不能结婚。 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亲戚均为旁系血亲。旁系血亲包括旁系长辈血亲、旁系晚辈血亲和旁系平辈血亲。三代是指从自己往上数三世代或往下数三世代。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和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姨与甥;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以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上述这些成员都是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他们的遗传物质是很相似的。因此,禁止他们当中的任何一对男女建立婚姻关系,对后代的健康是有利的,是有充分的遗传学和优生学根据的。 近亲属结婚,极容易将一方或双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点和缺陷毫无保留地暴露出 来,累积起来遗传给后代。据统计,人类隐性遗传性疾病有1000多种,如父母为近亲, 其带来隐性基因发病率高出非近亲结婚的150倍,出生婴儿的死亡率也高出3倍多。禁止 近亲结婚,对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促进民族的繁荣昌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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