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查封后还能转让吗
根据相关规定,不许进行。查封作为财产保全或强制实行的民事诉讼行为中一种重要的强制手段,乃是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这样的处理方式无疑使得被查封的财产无法进行转让交易。
然而,需要明白的是,查封涉案人员的资产行为,充其量不过是暂时性的采取措施,以限制其物权的处置,而非真正意义上剥夺他们对财产的所有权。在此期间,只要没有经过法院进行正式的财产处理,并完全抵消所欠债务,被执行人仍然保留着他们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此外,由于查封有一定期限规定,一旦到期或者要求解封,被执行人因查封而受到的权益限制也会相应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股权查封后一般能增资吗
股权冻结并非彻底禁止交易,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权的转让活动,对于企业的日常运营以及股东所享有的其他法定权益并无任何实质性的妨碍和损害。
此外,从严格的法律视角来审视增资行为,我们发现其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的减损或降低,因此,从这一方面来看,进行此种操作是完全合法且可行的。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根据相关规定,不许进行。查封作为财产保全或强制实行的民事诉讼行为中一种重要的强制手段,乃是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这样的处理方式无疑使得被查封的财产无法进行转让交易。
然而,需要明白的是,查封涉案人员的资产行为,充其量不过是暂时性的采取措施,以限制其物权的处置,而非真正意义上剥夺他们对财产的所有权。在此期间,只要没有经过法院进行正式的财产处理,并完全抵消所欠债务,被执行人仍然保留着他们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此外,由于查封有一定期限规定,一旦到期或者要求解封,被执行人因查封而受到的权益限制也会相应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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