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拼车出事故保险赔不赔
在法律范畴中,“顺风车”与“互助合乘”并非同义词,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因“顺风车”引发交通事故,且肇事车辆投保的类型并非“互助合乘”,那么保险公司便有权利依据相关免责条款进行处理,即可能选择拒绝赔付相关损失。
然而,对于运营性质的车辆,倘若投保人谎报车辆使用性质而选择了非运营类别的保险产品,那么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的确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我们仍然建议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适时地推出新的保险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二、拼车出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拼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分担问题,如判断为对方车辆责任所致,则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若是因拼车驾驶人疏忽导致事故发生,拼车驾驶人应就搭乘者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特殊情形下,即当拼车驾驶人为无偿提供载运服务时,除非其存在明显过失,否则应适度减轻其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法律范畴中,“顺风车”与“互助合乘”并非同义词,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因“顺风车”引发交通事故,且肇事车辆投保的类型并非“互助合乘”,那么保险公司便有权利依据相关免责条款进行处理,即可能选择拒绝赔付相关损失。
然而,对于运营性质的车辆,倘若投保人谎报车辆使用性质而选择了非运营类别的保险产品,那么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的确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我们仍然建议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适时地推出新的保险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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