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履行合同请求权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强制履行合同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1)存在违约行为;
(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3)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强制履行又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强制履行合同请求权是什么适用条件有什么
所谓强制性履行,亦可称作“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在出现违约情况下,违约方应遵从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持续所附带的各项义务的一种违约责任方式。
关于强制履行合同请求权的具体适用条件,可以概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继续履行具有可行性。
只有当合同具备持续执行的可能之际,违约方才需负担起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
例如,若因法律对违约方不施加继续履行责任之规定,或者因违约方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那么仍将履行的可行性条件不复存在,违约方可选择支付违约金或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职责等多种违约责任策略。
其次,继续履行具有必要性也是其不可或缺的要素。
我们可以通过以履行相关产生的成本作为基准来判断其是否必要。
如果继续履行的经济开销过大,很可能会破坏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平衡状况,因此不宜再实施继续履行行为的责任形式。
最后,债务标的须适合进行强制性的履行也至关重要。
比如说,如果合同标的并不适宜采用强制性履行方案,需要依仗当事人的独特技能、专业能力以及道德素质等因素时,继续履行行为或许并不太合适。
同时,为了敦促债权人尽快启动继续履行的维权程序,维护交易和谐稳定,债权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违约方发出继续履行请求,否则将会失去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所需的法定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强制履行合同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1)存在违约行为;
(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3)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强制履行又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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