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履行又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强制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基本方式就是让债务人仍然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义务。虽然债务人所承担的履行义务的内容和原债务完全相同,但性质却截然有别,强制履行是借助法院的强制力予以实施的一种责任形式,是在法院强制手段的督促下进行的,不同于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的自动履行行为。
一、强制履行请求权的构成要素
成就强制履行有三个要件:一是强制履行可以与违约金、 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这是两种对立的补救方式。 二是对于金钱债务,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即有权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金钱之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履行,债务人不得以其履行不能提出抗辩。三是对于非金钱债务,可以要求实际履行,也可要求损害赔偿。 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在对方违约后寻求金钱赔偿,而是实现其订约的目的,但是,如果采取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或确实不利于维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则可以采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其他补救措施。 从守约方角度来看,在非金钱之债中,有权要求对方做出实际履行, 但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有权提出抗辩。
二、强制履行是法律赋予守约方的救济方式,并非对违约者的惩罚措施
强制履行是一种法律上的救济方式, 这种方式尽管并未增加合同义务人的合同负担, 但它通过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因此,这种违约责任形式与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其它违约责任相比,更强调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从而保证守约方的合同目的实现。
三、强制履行请求权的排除事由
针对强制履行请求权,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四、强制履行请求权的抗辩事由
法律还规定了人身上不能、经济上不能、以及非违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请求等三类排除强制履行事由。
五、审判实践应准确把握并灵活运用强制履行措施在适用方面的限制条款
为切实保护非违约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赋予权利人是否要求强制履行的选择权。 在合同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 对于权利人要求强制 履行,义务人又有 履 行 条件的,应当实际履行。 与此同时,为公平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合同法规定了前述的三种抗辩事由,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合同法在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亦同时要 求 法 院 在 选 择 处 理 时 必 须 考虑成本收益的问题,明确了非金钱债务违约中,可适用强制履行的禁止条件。 其目的在于尽可能兼 顾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 如果强制履行必然带来极高的履行成本,那么,这种选择即有悖于违约救济方式的初衷,可能造成当事人的利益失衡,这种情况下 ,即可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成为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范畴。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强制履行合同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总之,强制履行是一种法定的救济方式,并非惩罚措施,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系争合同已不具备履行情况下,而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本着公平保护双方利益,有利于解决纠纷,综合判断处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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