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女方要求退还陪嫁是否合理
需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若陪嫁财物系在男女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之前由女方获得,则应被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解除婚约之时不应进行分割;
反之,若陪嫁财物是在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之后,由女方所得,且无任何特殊规定表明该财物是仅赠予女方之物的,那么这种情形当被理解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提出离婚请求之际,应对该部分财产予以平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时,女方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在婚姻纠纷的相关诉讼中,关于争夺孩子抚养权事宜的征战,我们应始终把握住有助于孩子健康茁壮成长这一核心原则进行举证和解释说明。
特别是当孩子未满两岁时,除非女方存在着那些难以治愈的疾病,或是其他极其严重性并达到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之程度的恶劣疾病,否则在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倾向于将孩子的抚养权判予女方。
再者,对于两岁及以上的孩子而言,女方可通过整理以下几点去收集和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
首先,若孩子一直跟随女方生活,或是长期住在女方家庭,而这个生活环境的突然转变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了显而易见的负面影响,那么这样的情况也将会成为女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一大优势。
其次,如果男方有任何不良嗜好,例如沉迷赌博、过度饮酒等等,鉴于这些行为所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往往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将孩子判给了女方。
再次,倘若孩子已经独立在外祖父外祖母身边生活了很长时间,同时,外祖父外祖母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为孩子提供充足的爱和陪伴,并且他们也有力量帮助孩子照顾外孙(女),那么这种情况将会使女方更容易地赢得孩子的抚养权。
最后,如果年满八岁的孩子表达出他希望能够继续和母亲一同生活的愿望,那么这一点无疑也是非常有利于女方获得孩子抚养权的重要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需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若陪嫁财物系在男女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之前由女方获得,则应被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解除婚约之时不应进行分割;
反之,若陪嫁财物是在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之后,由女方所得,且无任何特殊规定表明该财物是仅赠予女方之物的,那么这种情形当被理解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提出离婚请求之际,应对该部分财产予以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