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有质量问题开发商不解决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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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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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主体结构有质量问题,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可申请核验,不合格可退房,开发商要赔偿。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协商,一般开发商不接受退房,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开发商担责,超出则有偿维修,费用按情况分担,开发商不及时保修要担责。
房子有质量问题开发商不解决怎么办

一、房子有质量问题开发商不解决怎么办

首先,针对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的质量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若购房人发现其所购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不符合标准之处,可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重新核验的申请。经过严格的核验程序,若确认该房屋确实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况,那么购房人将享有退房的权利;同时,对于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而导致的购房人经济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关于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例如,房屋防水等非主体结构方面的问题,如果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的特殊约定,则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反之,若双方并未在购房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然而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并不愿意接受退房请求。在此类问题上,若在法律规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之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若超出了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则实行有偿维修。具体来说,属于房屋共享部位和共享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费用将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至于购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维修费用,则由业主自行承担。若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能尽到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任,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此给购房者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房子有质量问题该怎么处理

倘若因房地产的质量瑕疵致使业主无法达至其原本期望的居住空间和用途,那么业主有权要求取消该项买卖合同并向出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对于已交付使用且存在质量问题的房产,只要在保质期之内,开发商就有责任进行修正或维修。

若开发商拒绝履行此种责任,或者在合理的时间段内推迟了修补事宜,那么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独自展开相关的修复工作,也可自由选择委托外部人员进行维护修缮。

所有由此产生的修理费用及其背后可能带来的额外损失将由开发展商负责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首先,针对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的质量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若购房人发现其所购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不符合标准之处,可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重新核验的申请。经过严格的核验程序,若确认该房屋确实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况,那么购房人将享有退房的权利;同时,对于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而导致的购房人经济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关于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例如,房屋防水等非主体结构方面的问题,如果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的特殊约定,则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反之,若双方并未在购房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然而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并不愿意接受退房请求。在此类问题上,若在法律规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之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若超出了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则实行有偿维修。具体来说,属于房屋共享部位和共享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费用将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至于购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维修费用,则由业主自行承担。若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能尽到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任,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此给购房者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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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本案中销售者在促销时明确表示电视柜是乌金木材质的,但实际上是普通板材,且存在质量瑕疵,显然与其所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相符,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当然可以要求退货。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了网购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即使本案中电视柜不存在质量问题,在天猫网购的消费者也可以在七日内无条件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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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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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房有质量问题可以退房吗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说法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按规定,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而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按规定,购买人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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