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罪犯是否具备实际建立功劳的表现时,我们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如能阻止其他人员实施重大犯罪行为的,这将被视为确实存在的立功表现;
其次,如果能向司法机关或外部举报监狱内或外的重大犯罪行为,且经过审查证实为真实情况,也应认定为立功表现;
再次,若在科学研究领域有独创性的发明或者在技术改革方面有重要突破的话,同样可以被视作立功表现;
此外,有些情况下在日常生活或生产过程中能够舍己为人并为此付出生命的,亦可视为立功表现;
再来,如果在抵御自然灾害或处理重大事故的行动中显示出了显著特点或成就,同样应该被评定为具有实际建立功劳的行为;
最后,对于国家和社会所做出的其他重大贡献的行为,都应该给予充分肯定和认可。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哪些情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首先,值得关注的是,原告对于起诉期限这一关键问题负有举证义务。
如果无法呈交充足的证据来证实其起诉符合规定的期限要求,那么这个案件将会面临两种可能的命运:
第一种,因为缺少必要的举证支持,案件将会被裁决为不受理;
另一种情况下,即使案件已经进入了受理阶段,也会由于同样的原因,被裁定驳回起诉。
事实上,无论是在案件初审受理环节还是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都会依法主动地对原告的起诉条鳉是否超越法定起诉期限进行细致的审查。
在此过程中,无需等待被告的抗辩参与。
因此,原告需要谨慎对待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限制,否则就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法定。
其次,我们需要认识到,法定的起诉期限一旦过期,原告的起诉权利便随之丧失。
也就是说,如果原告无法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那么当期限过去之后,他们的起诉权益就会遭到剥夺。
这种情况下,无论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获准受之前提,都将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此前已予受理的进一步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判定罪犯是否具备实际建立功劳的表现时,我们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如能阻止其他人员实施重大犯罪行为的,这将被视为确实存在的立功表现;
其次,如果能向司法机关或外部举报监狱内或外的重大犯罪行为,且经过审查证实为真实情况,也应认定为立功表现;
再次,若在科学研究领域有独创性的发明或者在技术改革方面有重要突破的话,同样可以被视作立功表现;
此外,有些情况下在日常生活或生产过程中能够舍己为人并为此付出生命的,亦可视为立功表现;
再来,如果在抵御自然灾害或处理重大事故的行动中显示出了显著特点或成就,同样应该被评定为具有实际建立功劳的行为;
最后,对于国家和社会所做出的其他重大贡献的行为,都应该给予充分肯定和认可。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