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贪污罪负什么刑事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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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贪污罪的刑罚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轻微者可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可处三至十年徒刑及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者,可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自首、悔罪、退赃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死缓犯二年后,法院可根据情节决定是否减为无期徒刑,实行终身监禁,不减刑不假释。
构成贪污罪负什么刑事责任

一、构成贪污罪负什么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明文规定,触犯贪污罪将会面临何种法律制裁主要取决于其贪污数额的多少与情节恶劣程度的高低。倘若贪污金额达到一定数量级或者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犯罪情节,嫌疑人将有可能被判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乃至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而若是贪污数额超出巨大标准或者涉及到更为严重的情节,被告人将可能被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且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若贪污数额极其庞大或者涉及到极其严重的情节,被告人甚至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在某些极端情况下,若贪污数额极为庞大且给社会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损失,被告人甚至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同时还会被没收个人财产。另外,如果在案件进入公诉阶段之前,被告人能够主动坦白罪行、真心悔过、积极退赃,从而有效地避免或者降低了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宽大处理。然而,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那么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其犯罪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之后,是否依法将其减为无期徒刑,然后对其实施终身监禁,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减刑或者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构成贪污罪应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构成本罪须符合下列必要要件:

1.作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

这一范畴涵盖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构、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的一切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还包括那些在这些部门中行使特定权限并承担特定职责的人员。

2.本罪所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公共财货。

这里的“公共财产”特指国有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济困与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公益捐赠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3.从主观方面分析,本罪的实施者必须存在着非法占有的故意。

4.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吞、盗取、诈骗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来占据、获取公共财物等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明文规定,触犯贪污罪将会面临何种法律制裁主要取决于其贪污数额的多少与情节恶劣程度的高低。倘若贪污金额达到一定数量级或者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犯罪情节,嫌疑人将有可能被判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乃至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而若是贪污数额超出巨大标准或者涉及到更为严重的情节,被告人将可能被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且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若贪污数额极其庞大或者涉及到极其严重的情节,被告人甚至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在某些极端情况下,若贪污数额极为庞大且给社会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损失,被告人甚至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同时还会被没收个人财产。另外,如果在案件进入公诉阶段之前,被告人能够主动坦白罪行、真心悔过、积极退赃,从而有效地避免或者降低了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宽大处理。然而,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那么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其犯罪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之后,是否依法将其减为无期徒刑,然后对其实施终身监禁,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减刑或者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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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贪污罪会根据贪污的数额来追究刑事责任。比如说贪污的数额在10万人以上的,此时将会按照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的处罚。贪污的数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将会按照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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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贪污罪既遂会如何追究责任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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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中发现市里一间学校的校长私底下収受家长财物,答应帮某些家长特地照顾他们的孩子,请问贪污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1.犯贪污罪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
2.贪污罪所贪污的必须是公共财物。刑法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另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3.贪污罪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再有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这些都是具体的贪污罪的犯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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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我们公司有人贪污,我想进行举报,但是不知道多少钱构成贪污罪,然后来确定要不要举报。
[律师回复]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具体多少钱构成贪污罪,还应该按照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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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刑事责任是怎么样的?
贪污罪刑事责任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来进行处罚,而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第383条当中明确的规定。若是贪污的数额达到巨大的程度,将会按照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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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最近看电视有很多人贪污的,但是,我对于贪污多少钱构成贪污罪,我还不是很了解的,请您帮我解答下的。谢谢
[律师回复]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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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能构成贪污罪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过失可以构成罪吗
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所以,行为人是过失实施行为,就不能认定其构成罪。
涉嫌罪如何判刑
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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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多少钱构成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利用职务实施额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就有可能会构成了贪污罪,也即不管贪污多少钱,都有可能会构成贪污罪。一般来说,公安机关职员在发现公职人员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后会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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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贪污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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