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明文规定,在如下特定情况之下,单方面享有法定权利解除合同: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订合同所设定的经济利益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在履行合同时限截止日前,单方面一方已经明确表态,或通过自身行为证实将无法按期履约完成其主要责任义务;
在应予履行的主要责任义务中,单方面当事人出现延迟现象,经过反复催促后仍然未能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履行其应尽义务;
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其它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民法典是否形成担保物权关系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制约,当担保物权所有者无法及时履行其应尽的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预先设定的通过行使保证物权才能使债务得以圆满解决的情况下,该拥有者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就自己所持有的担保物资产优先获得补偿的权利。
若担保人未能履行债务担保责任并且已经和担保物权人签署了担保合约之后,设立的担保物权才会生效,从而使得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确立起一种担保物权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明文规定,在如下特定情况之下,单方面享有法定权利解除合同: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订合同所设定的经济利益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在履行合同时限截止日前,单方面一方已经明确表态,或通过自身行为证实将无法按期履约完成其主要责任义务;
在应予履行的主要责任义务中,单方面当事人出现延迟现象,经过反复催促后仍然未能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履行其应尽义务;
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其它特殊情况。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