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双方都有权利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继续订立或订立新的劳动合同,但除非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想要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这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达到或超过十年的时间;
(2)当用人单位首次采用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进行公司重组并据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在这家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了十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十年的情况下;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此前提之下,如果劳动者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那么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仍然应当选择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后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法律角度而言,则可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上已经签署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何种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
以下情况皆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首先,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
其次,劳动者如果已经开始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再次,当劳动者不幸离世或其下落不明,并经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时;
另外,若您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或者是贵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生产经营活动被责令停止、企业资格被撤销或是贵公司决定进行提前解散;
最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了其他特殊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双方都有权利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继续订立或订立新的劳动合同,但除非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想要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这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达到或超过十年的时间;
(2)当用人单位首次采用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进行公司重组并据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在这家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了十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十年的情况下;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此前提之下,如果劳动者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那么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仍然应当选择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后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法律角度而言,则可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上已经签署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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