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成情形
总体来看,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实际形成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署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该合同缺乏必备要素导致合同无效;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通过口头协议替代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
再次,劳动合同期满以后,尽管双方没有终止或者续签该合同,但仍维持着雇佣关系;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同劳动者间关于劳动报酬进行过口头约定,并且为其提供了适当的劳动条件,劳动者也在用人单位的严格管理之下进行劳动,这也可以被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再者,若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了工作证、服务证这类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是填写了相关的登记表格,这些都能作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后,即使试用期内未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结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没有解雇该员工,同时也没有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那么这个阶段的工作关系也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如何认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若行为者于行为实施之前便已具备共谋犯罪之意图,也就是在着手进行犯罪活动之前,就已经产生了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愿,并且对此进行了详细的策划和商议,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被视为预谋性的共同犯罪。
例如,倘若行为者在事先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共识,明知对方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仍然为其提供隐蔽场所、财务支持,甚至协助其逃亡或伪造证据以掩盖其罪行,此时,这并不满足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而应当被判定为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总体来看,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实际形成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署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该合同缺乏必备要素导致合同无效;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通过口头协议替代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
再次,劳动合同期满以后,尽管双方没有终止或者续签该合同,但仍维持着雇佣关系;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同劳动者间关于劳动报酬进行过口头约定,并且为其提供了适当的劳动条件,劳动者也在用人单位的严格管理之下进行劳动,这也可以被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再者,若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了工作证、服务证这类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是填写了相关的登记表格,这些都能作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后,即使试用期内未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结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没有解雇该员工,同时也没有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那么这个阶段的工作关系也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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