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成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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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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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多样:1)无效的劳动合同,虽有书面但缺失要素;2)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3)合同期满后继续雇佣;4)口头约定薪酬与劳动条件,受严格管理;5)提供身份证明或登记表作为证据;6)试用期过后未签正式合同仍视为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成情形

一、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成情形

总体来看,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实际形成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署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该合同缺乏必备要素导致合同无效;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通过口头协议替代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

再次,劳动合同期满以后,尽管双方没有终止或者续签该合同,但仍维持着雇佣关系;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同劳动者间关于劳动报酬进行过口头约定,并且为其提供了适当的劳动条件,劳动者也在用人单位的严格管理之下进行劳动,这也可以被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再者,若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了工作证、服务证这类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是填写了相关的登记表格,这些都能作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后,即使试用期内未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结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没有解雇该员工,同时也没有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那么这个阶段的工作关系也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二、如何认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若行为者于行为实施之前便已具备共谋犯罪之意图,也就是在着手进行犯罪活动之前,就已经产生了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愿,并且对此进行了详细的策划和商议,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被视为预谋性的共同犯罪。

例如,倘若行为者在事先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共识,明知对方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仍然为其提供隐蔽场所、财务支持,甚至协助其逃亡或伪造证据以掩盖其罪行,此时,这并不满足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而应当被判定为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总体来看,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实际形成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署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该合同缺乏必备要素导致合同无效;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通过口头协议替代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

再次,劳动合同期满以后,尽管双方没有终止或者续签该合同,但仍维持着雇佣关系;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同劳动者间关于劳动报酬进行过口头约定,并且为其提供了适当的劳动条件,劳动者也在用人单位的严格管理之下进行劳动,这也可以被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再者,若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了工作证、服务证这类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是填写了相关的登记表格,这些都能作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后,即使试用期内未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结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没有解雇该员工,同时也没有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那么这个阶段的工作关系也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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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具体情形是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具体情形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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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工伤的类型有哪些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第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
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
四、患职业病的;第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一般在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时候往往就会认定劳动者构成工伤,但实际还是需要作出专门的认定才行,而不能任由用人单位或者受伤劳动者说了算。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此时可以申请进行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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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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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我朋友有关于收养的问题咨询我,我对这方面也不是很清楚,请问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如需帮助,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如需帮助,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2、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即《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辞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4、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劳动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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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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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实行过限的具体认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共同实行犯与实行过限
共同实行犯在德日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没有对共同实行犯予以明确的规定大多是学者们从理论上下定义。共同实行犯,就是指两人以上的行为人以共同的故意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在共同实行犯中,各个共同实行者所实施的都是刑法分则构成要件所规定的实行行为。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若甲乙二人共同实行犯罪,如果甲实施了超出预谋的犯罪行为,对此,乙不负刑事责任,应当由甲对这个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要把实行过限与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行为加以区分。
(2)教唆犯与实行过限
教唆犯,顾名思义,就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其特点是自己不亲白实施犯罪,犯罪意图由被唆使人最终实现。在认定被教唆人的实行过限的时候,必须对教唆犯的教唆内容进行认真考察,确定被教唆人的行为是否超出了教唆的范围。在教唆内容较为确定的情况下,认定被教唆人是否实行过限较为容易,但如果教唆犯的教唆内容较为概括,在刑法理论上,一般把这种教唆称为概然性教唆。在概然性教唆的情况下,由于教唆内容不明确,因此,只要由于教唆犯的概然性教唆而使被教唆人产生了犯意,无论实施了何种犯罪,只要没有明显超出教唆范围,都不应视为实行过限。
(3)组织犯与实行过限
组织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或者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中的组织犯进行组织策划,没有直接参与实施犯罪,但只要实行犯实行的犯罪是组织犯预谋的,他对实行犯的情况了解是否具体,不影响组织犯的成立,仍应对实行犯实施的事先预谋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实行犯所实施的犯罪超出了组织犯预谋犯罪之外,组织犯对这种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由实行犯对其所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例如,甲纠集数人抢劫过往车辆财物,将女司机交乙看守,其余上车搜找财物,乙在看守过程中对女司机实施了强奸。甲对抢劫罪承担全部责任,对乙超出抢劫预谋的强奸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4)帮助犯与实行过限
帮助犯是指没有参与犯罪的实行,但为实行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因为帮助犯本人并不直接参与实行犯罪,而是为被帮助的实行犯提供帮助。这种帮助尽管对犯罪的完成起着帮助作用,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帮助者作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往往会出现实行过限的情况。无论被帮助的人是否利用了帮助犯的帮助,只要超出了其帮助故意的范围,都属于实行过限,帮助犯对于被帮助的人的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贵任。
教唆他人做坏事,在中国同样是犯法的,被教唆人犯被教唆实行犯罪行为的,会按照共犯进行处罚判刑的,如果被教唆人没有实行犯罪行为,教唆人会从轻处分的,但是如果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是要从重处罚的。希望大家要做一个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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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事实劳动关系具体是什么?
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1、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2、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3、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4、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5、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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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里面有个孩子,但是我在10年前的冬天的时候捡到了一个小女孩,我可怜她就收养了她,但是当时不知道要去办收养手续的。认定事实收养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收养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有效,包括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那么事实收养的认定条件有哪些呢?
  
一、实质条件
  收养当事人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被收养人的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其他条件
  
1、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3、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4、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
  因为收养属于私人事情,涉及家庭内部关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晓。但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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