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款纠纷是否归类为劳动争议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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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薪资异议及提成争议,作为劳动法中的常见纠纷,聚焦于雇员与雇主之间的薪酬分配问题,是劳动合同履行中关于劳动报酬标准和计算方式的冲突,本质上体现的是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是劳动市场中的一种典型法律纠纷。
提成款纠纷是否归类为劳动争议

一、提成款纠纷是否归类为劳动争议

薪资异议及提成为主题的法律纷争,顾名思义,属于类似于劳动报酬矛盾的范畴,它所涉及的是一种典型的劳资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提成款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吗

薪资异议及提成为主题的法律纷争,顾名思义,属于类似于劳动报酬矛盾的范畴,它所涉及的是一种典型的劳资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薪资异议及提成为主题的法律纷争,顾名思义,属于类似于劳动报酬矛盾的范畴,它所涉及的是一种典型的劳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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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争议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证明股权资格的常见证据类型
有学者将证明股权的证据一般分为三类:源泉证据、效力证据、对抗证据。源泉证据是证明股权存在的基础证据,是根本性证据,拥有此类证据可以要求公司履行记载于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等义务。源泉证据一般包括:原始取得中的出资证明书,继受取得中的股权转让协议、赠与协议、夫妻财产分割协议、遗嘱等等。效力证据具有权利推定的作用,是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重要的权利证据,如公司的股东名册。拥有效力证据,首先推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是公司真正的股东,除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推翻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身份。对抗证据是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证据,涉及交易安全的维护,在奉行商事外观主义的今天往往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公司章程等登记文件,具有公示效力,一旦股东身份名不符实,未经公司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各个证据的特点及效力
1、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属于源泉证明,公司设立后,公司应依法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无论是实际出资还是认购股权,发起人均能取得股东身份。股东取得出资证明书后,有权要求公司将自己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中,并要求公司将其股东身份登记于公司的登记机关。出资证明书是产生效力证据、对抗证据的前提。《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确认其享有股权的,若能够证明其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可确认其股东资格。”
股东的实际出资中,有的是部分出资,有的是虚假出资,统称出资瑕疵。出资瑕疵是否会影响股东的身份?我认为虚假出资可否认其股东资格。股东身份的赋予基于发起人的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如果缺乏这一事实,是无法获得股东身份的,换言之,出资是获取股东身份的对价,虚假出资没有支付对价是无法获得股东身份的。部分出资不影响股东身份的取得,部分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及对其他股东的侵权责任。尽管部分出资的股东不影响其股东身份,但是其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如新购认购优先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应受到限制,股东仅在其实际出资的金额范围内行使有限的分红权、认购权及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2、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源泉证据,是继受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股权的受让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还要看该笔转让是否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股东未履行通知权,限制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均有权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也会拒绝登记继受股东身份,因此,受让人也无法获得股权。即使转让双方履行了法律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受让人也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股权转让协议不具有对抗公司的效力,只有将股东身份记载于股东名册,受让人的股东身份才被正式确认,其才能依据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当然持有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公司将自己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如果公司不予配合,受让人可诉至强制履行。
瑕疵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受让人,受让人对瑕疵出资不知情的,既可以以欺诈为由行使转让合同的撤销权,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受让人对瑕疵出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受让人明知转让方的出资存在瑕疵仍然受让,不但公司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补足差额,公司的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受让人与转让人承担差额补足的连带责任。
3、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属于效力性证据,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也是公司内部股权确认的重要依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有些小型公司管理不是很规范,往往没有置备股东名册,而是通过公司其他文书予以体现,甚至没有体现。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的以是否有股东名册来判断股东资格的有无,换言之,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原则上一定具有股东身份,没记载股东名册的人或没有股东名册的,也不一定不是股东,我们可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判定,如表决权、分红权的行使等等。
4、公司章程等公司登记类文书
公司章程等登记类文书具有较强的公示、公信效力,属于股权的对抗要件,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市场化的成熟与完善取决于市场秩序的建立及稳定与否,为了促进交易的安全,商法推行外观主义,即重表示行为,轻意思表示,这与民法的重意思轻表示完全相反,这是价值冲突的选择,在可选择替代性赔偿的今天,市场更加侧重保护市场规则的确立。外观主义是一系列市场规则创设的载体,规则能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不特定利益的保护比个体利益的保护更加重要。
无论是股权转让中受让人还是公司的债权人,仅能通过公司的登记来了解公司的股东情况,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获得,也会极大地增加交易成本,因此,既使是出现实际股东与登记股东不符的情况下,基于对公司登记文件信赖的受让人仍然能获得股权的转让,获得股东资格。公司的债权人也有权根据外观主人执行名义股东的股权,或者要求其承担股东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公司的一项法定协助义务,股权一旦发生变动,受让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履行变更登记义务。
因此,当源泉证据、效力证据、对抗证据发生冲突时,我们应遵循一个原则,即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权争议的,我们以源泉证据、效力证据为依据,即股权的实质要件在公司内部具有优先效力。出资证明书、各类股权变动类文书、股东名册具有创设股权的效力,也称设权效力,是股东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涉及交易的安全,故优先适用实质要件。当股东或公司与第三人发生股权上的争议时,就涉及交易安全保护的问题了,就应该奉行商法的外观主义,以对抗证据为依据。虽然公司登记仅是形式要件,仅具有对外宣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但是在处理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争议中,形式要件优于实质要件,公司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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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股权资格的常见证据类型
有学者将证明股权的证据一般分为三类:源泉证据、效力证据、对抗证据。源泉证据是证明股权存在的基础证据,是根本性证据,拥有此类证据可以要求公司履行记载于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等义务。源泉证据一般包括:原始取得中的出资证明书,继受取得中的股权转让协议、赠与协议、夫妻财产分割协议、遗嘱等等。效力证据具有权利推定的作用,是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重要的权利证据,如公司的股东名册。拥有效力证据,首先推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是公司真正的股东,除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推翻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身份。对抗证据是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证据,涉及交易安全的维护,在奉行商事外观主义的今天往往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公司章程等登记文件,具有公示效力,一旦股东身份名不符实,未经公司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各个证据的特点及效力
1、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属于源泉证明,公司设立后,公司应依法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无论是实际出资还是认购股权,发起人均能取得股东身份。股东取得出资证明书后,有权要求公司将自己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中,并要求公司将其股东身份登记于公司的登记机关。出资证明书是产生效力证据、对抗证据的前提。《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确认其享有股权的,若能够证明其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可确认其股东资格。”
股东的实际出资中,有的是部分出资,有的是虚假出资,统称出资瑕疵。出资瑕疵是否会影响股东的身份?我认为虚假出资可否认其股东资格。股东身份的赋予基于发起人的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如果缺乏这一事实,是无法获得股东身份的,换言之,出资是获取股东身份的对价,虚假出资没有支付对价是无法获得股东身份的。部分出资不影响股东身份的取得,部分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及对其他股东的侵权责任。尽管部分出资的股东不影响其股东身份,但是其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如新购认购优先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应受到限制,股东仅在其实际出资的金额范围内行使有限的分红权、认购权及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2、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源泉证据,是继受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股权的受让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还要看该笔转让是否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股东未履行通知权,限制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均有权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也会拒绝登记继受股东身份,因此,受让人也无法获得股权。即使转让双方履行了法律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受让人也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股权转让协议不具有对抗公司的效力,只有将股东身份记载于股东名册,受让人的股东身份才被正式确认,其才能依据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当然持有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公司将自己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如果公司不予配合,受让人可诉至强制履行。
瑕疵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受让人,受让人对瑕疵出资不知情的,既可以以欺诈为由行使转让合同的撤销权,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受让人对瑕疵出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受让人明知转让方的出资存在瑕疵仍然受让,不但公司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补足差额,公司的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受让人与转让人承担差额补足的连带责任。
3、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属于效力性证据,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也是公司内部股权确认的重要依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有些小型公司管理不是很规范,往往没有置备股东名册,而是通过公司其他文书予以体现,甚至没有体现。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的以是否有股东名册来判断股东资格的有无,换言之,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原则上一定具有股东身份,没记载股东名册的人或没有股东名册的,也不一定不是股东,我们可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判定,如表决权、分红权的行使等等。
4、公司章程等公司登记类文书
公司章程等登记类文书具有较强的公示、公信效力,属于股权的对抗要件,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市场化的成熟与完善取决于市场秩序的建立及稳定与否,为了促进交易的安全,商法推行外观主义,即重表示行为,轻意思表示,这与民法的重意思轻表示完全相反,这是价值冲突的选择,在可选择替代性赔偿的今天,市场更加侧重保护市场规则的确立。外观主义是一系列市场规则创设的载体,规则能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不特定利益的保护比个体利益的保护更加重要。
无论是股权转让中受让人还是公司的债权人,仅能通过公司的登记来了解公司的股东情况,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获得,也会极大地增加交易成本,因此,既使是出现实际股东与登记股东不符的情况下,基于对公司登记文件信赖的受让人仍然能获得股权的转让,获得股东资格。公司的债权人也有权根据外观主人执行名义股东的股权,或者要求其承担股东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公司的一项法定协助义务,股权一旦发生变动,受让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履行变更登记义务。
因此,当源泉证据、效力证据、对抗证据发生冲突时,我们应遵循一个原则,即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股权争议的,我们以源泉证据、效力证据为依据,即股权的实质要件在公司内部具有优先效力。出资证明书、各类股权变动类文书、股东名册具有创设股权的效力,也称设权效力,是股东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涉及交易的安全,故优先适用实质要件。当股东或公司与第三人发生股权上的争议时,就涉及交易安全保护的问题了,就应该奉行商法的外观主义,以对抗证据为依据。虽然公司登记仅是形式要件,仅具有对外宣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但是在处理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争议中,形式要件优于实质要件,公司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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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著作权归属纠纷有哪些种类呢?请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好吗?谢谢啦!
[律师回复] 在实践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主要有:
1、著作权权属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属于谁而出现的纠纷,一般有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三种形式。著作权权属是著作权人行使权力的前提。
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而引起的纠纷。
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在作品上署名,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而引发的纠纷。
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而引发的纠纷。
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而引发的纠纷。
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所引发的纠纷。
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所引发的纠纷。
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的权利所引发的纠纷。
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所引发的纠纷。
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所引发的纠纷。
1
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所引发的纠纷。
1
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所引发的纠纷。
1
1、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再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
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所引发的纠纷。
1
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所引发的纠纷。
1
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所引发的纠纷。
1
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是指侵害著作权人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所引发的纠纷。
1
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是指侵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所引发的纠纷。其他著作财产权是一种兜底性的权利。根据国际公认的著作权理论,利用作品的方式和因此获得的经济利益,即使法律未作明确列举规定,只要法律末作明确排除,仍然属于著作权人针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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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演者权的归属所引发的纠纷。表演者权作为一项领接权,其内容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象,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井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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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的归属所引发的纠纷。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一项邻接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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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广播组织对其自己编排,播放的节目享有的权利的归属所引发的纠纷。广播组织权是一项邻接权,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末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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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是指因侵犯出版社或者杂志对其出版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和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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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是指因侵害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演者权而发生的纠纷。表演者权作为一项邻接权,其内容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象,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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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是指因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而发产主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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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是指因侵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禁止末经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或者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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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是指仅方当事人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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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是指因侵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应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而发生的纠纷。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归属纠纷有哪些种类的具体回答!
您好,婚姻纠纷,孩子归属问题。昨天因为吵架争执,她教唆三岁孩子辱骂爷爷奶奶用给孩子食品方式来做。
[律师回复] 你好!你直接诉讼解决争取你的合法权益,自己出庭效果不明显,最好是委托本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协助指导你好!你直接诉讼解决争取你的合法权益,自己出庭效果不明显,最好是委托本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协助指导你收集证据起诉离婚并向法院争取你的合法权益,可以先夫妻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离婚,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可以起诉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一般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话,法院会判决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有对方吸毒、赌博、家暴(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另一方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重婚、分居满两年以上等,如果没办法认定,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不离,让六个月之后再提起诉讼。家暴的认定在法律上比较严格,如果法院认定为构成家暴,那么法院有很大可能判决离婚。如果想离婚的话,可以通过两次诉讼达成目的,差不多6~8个月时间。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如遇本人繁忙可请稍后再拨)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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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是否归类于侵权纠纷
邻里产权纠纷被视为侵权,涉及不动产利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解决途径包括协商、社区调解和法律诉讼。诉讼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法院立案、缴费受理、民事审判部门评审、开庭通知、调解与庭审调查,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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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哪些纠纷算劳动争议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
1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
1
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
1
3、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
1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
1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
1
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造成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争议;
1
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1
8、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1
9、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程序上按照《劳动法》处理,因此应受理此类案件。)
20、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
1、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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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是否归类为刑事案件
如果诈骗行为涉及到违法犯罪的事实,那么这类事件会被定性为刑事案件。但如果诈骗行为涉及的金额未超过三千元人民币,则不构成犯罪行为,只需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因此,对于诈骗行为的性质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涉及违法犯罪事实,并据此作出相应的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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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农村田地纠纷属于那一类纠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民事纠纷。
1、物业管理费纠纷。
解决方法:在收费方面,物业公司应该在给予业主的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缴费收据上,将相关的收费目录名称和费用全部罗列清楚,不能简单地以一个“物业管理费”的名称来取代其中各类的费用名称。
2、物业合同签订的纠纷。
解决方法: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质应该为服务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其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物业合同的名称,如果是服务合同,一般这个合同的名称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不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同时,在合同的条款中,如果是委托合同,一般会表现为“甲方委托乙方”,而服务合同则一般是“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
3、公共配套设施权利人不明确的纠纷。
解决方法:这一系列问题目前有待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不过总的来说,业主们还需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解决。
4、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关系纠纷。
解决方法:人住小区的业主们在符合条件后,也就是说小区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且交付使用已经满2年的,一定要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大会,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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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埂之间的纠纷属于哪类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田埂之间的纠纷属于哪类纠纷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纠纷。
1、物业管理费纠纷。
解决方法:在收费方面,物业公司应该在给予业主的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缴费收据上,将相关的收费目录名称和费用全部罗列清楚,不能简单地以一个“物业管理费”的名称来取代其中各类的费用名称。
2、物业合同签订的纠纷。
解决方法: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质应该为服务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其最简单的方法是先看物业合同的名称,如果是服务合同,一般这个合同的名称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不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同时,在合同的条款中,如果是委托合同,一般会表现为“甲方委托乙方”,而服务合同则一般是“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
3、公共配套设施权利人不明确的纠纷。
解决方法:这一系列问题目前有待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不过总的来说,业主们还需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解决。
4、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关系纠纷。
解决方法:人住小区的业主们在符合条件后,也就是说小区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且交付使用已经满2年的,一定要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大会,来维护自身权益。
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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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
1
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
1
3、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性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
1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
1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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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造成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争议;
1
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1
8、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1
9、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程序上按照《劳动法》处理,因此应受理此类案件。)
20、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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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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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类型有: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因执行国家的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而产生的劳动纠纷;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有协商、调解、仲裁三种方式解决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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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提成款是劳动者的工资吗,提成款纠纷是劳动争议吗?
[律师回复] 销售人员是每个企业比不可少的职员类型,公司的利润发展离不开销售人员。用人单位一般都会以提成款的方式给销售人员计酬。那么提成款是劳动者的工资吗如果因提成款的发放发放了纠纷,此提成款纠纷是劳动争议吗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介绍,希望能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提成款纠纷问题。
一、提成款是劳动者的工资吗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工资的确定方式,工资可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工资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由此可以看出,提成款即提成工资,是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职工集体或个人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的。这种计件工资形式主要适用于劳动成果难以用事先制定劳动定额的方式计算、不易确定计件单价的工作。如服务性工作、文艺演出等等。此外,还有一些销售企业也往往对企业的业务员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的工资分配方式。提成款是企业鼓励业务员付出更多劳动的奖励办法,是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基本工资的重要补充。基本工资是固定的,而奖励工资则因人而异。提成款是业务员在完成一定的推销业务的基础上对其超额部分的奖励,属业务员所享有基本工资以外所应得的劳动报酬。
二、提成款纠纷是劳动争议吗提成款纠纷的争议性质属于劳动争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提成协议后,用人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劳动者给付基本工资及提成款。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期或未足额向劳动者支付提成款而形成提成款纠纷,该纠纷的法律性质是劳动争议还是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有关提成款的约定是劳动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提成款纠纷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也就是说,提成款纠纷应先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的,人民方可受理,人民不可以直接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提成款纠纷。根据上文内容,对于提成款是劳动者的工资吗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对于提成款纠纷是劳动争议吗的问题,答案也是肯定的。这也就说明,如果劳动者与公司因提成款发生了纠纷,其解决方式可按照普通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也就是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不认同仲裁裁决,再向人民提起劳动诉讼。由于提成款本身的特殊性,注定提成款纠纷的解决比其他劳动争议更为复杂,其证据更难收集,因此,在您遇到提成款纠纷时,也就更需要有劳动争议方面的专家律师的协助来解决,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纠纷,租赁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租金支付纠纷
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2、损害赔偿纠纷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合同违约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3、其他方面的纠纷
房地产租赁除前述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纠纷外,还有诸如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以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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