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包括精神赔偿金。医疗责任保险将被保险人定义为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承保因执业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不仅包括医疗机构对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所需要进行的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医疗责任保险追诉期是怎么确定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具有指导意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事故”这一争议较多的问题有所明确说明:
首先,在具体医疗事件发生之后,当患者或家属有诉求希望对其所面临的民事权益进行有效维护时,应尊重和参照以下时效规则:
其法定追诉期限特设定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既充分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又体现了透明度与可预见性。
其次,我们要意识到,这个法定追诉期限并非自事故发生之时立即开始计算,而是从权利人明晰知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且已了解到责任方是谁那一刻才得以正式启动。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包括精神赔偿金。医疗责任保险将被保险人定义为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承保因执业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不仅包括医疗机构对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所需要进行的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