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个人宅基地买卖
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农村个人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在农村地区,宅基地无法进行合法的交易行为。
这是由于每个公民仅能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却并不享有所有权。
尽管农村宅基地本质上应归属于集体所有,但宅基地上构筑的房屋在具备特定规定条件下,确实可进行买卖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修订并于2021年正式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根据法律法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独占性与永久性的使用资格,由此享有使用该土地兴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益。
同样依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内的土地毫无疑问地归属国有;
而农村和城乡接壤地区的土地则当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国有之外时,包括宅基地在内,均属农村集体所有。
换句话说,农村宅基地本质上应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赠予本村村民用于建房之用的。
故此,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村民之间所签署的宅基地买卖合同经常会被判定为无效。
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只要遵循相应的程序流程,村民便有机会把自己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
然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几个严格的条件:
(1)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之间进行合法转让。
因此,农村宅基地作为一种团体经济组织提供给本村村民的福祉待遇,村民须以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为依托,才能合法地持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非此群体的人员则无法获取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务必得到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
(3)新收购者不能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在农村宅基地的转让过程中,新的收购者在本村必须达到“一户一宅”的要求,禁止出现“一户多宅”的现实状况。
如果某一户人家有多个孩子并且符合分家条件,那么他们在依法办理了分家手续之后,即可成为合法的收购者,从而获得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4)新收购者也必须符合宅基地分配的其他必要条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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