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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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征收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是:一、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房屋征收;二、必须取得有关项目的预审批。即前提是确实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该符合国名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则、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三、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国有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

征收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是:

一、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房屋征收

二、必须取得有关项目的预审批。即前提是确实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该符合国名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则、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国有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国有土地征收须满足以下五项基本要件:

首先,征收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需求;

其次,必须事先获得相应项目的预审批文件;

第三,在实施之前应制定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并经过严谨的可行性研究以及广泛征询公众意见;

第四,需按照标准程序开展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工作;

最后,确保征收补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征收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是:

一、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房屋征收;

二、必须取得有关项目的预审批。即前提是确实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该符合国名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则、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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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此外,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此进行了细化,“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条文主要说明了收回土地的前提条件。
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所谓“适当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即按照被收回土地的性质、用途、区位等,以作出收地决定之日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政府无偿收回或按土地原成本价予以补偿于法无据。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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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适用于有抵押抵债或者查封类)
甲 方:  【镇/街道办/管委会】
乙 方:   【土地使用权人】
丙 方:   【抵押权人、申请执行人】
甲方根据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增城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的委托,收回乙方位于 【坐落】的  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该土地”),并移交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注销该土地权属证书后,移交增城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储备。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土地基本情况
经向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并经三方确认,该土地基本情况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人、面积及坐落
土地使用权人: ;
面积: 平方米(折合 亩);
坐落: ,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证号(批文号):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土地用途: 用地;
(三)规费缴交情况: ;
(四)抵押查封情况:该土地于 年 月 日抵押给丙方贷款 万元, 年 月 日被 【法院】查封。
二、补偿约定
(一)补偿内容及依据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该土地补偿的内容包括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解决乙方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 等,结合 【评估公司】的价值评估,经三方协商,补偿价格为:
1、土地补偿:土地补偿总面积 亩,补偿单价为 万元/亩,总价为 万元。
2、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补偿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计 万元。
~ 1 / 3 ~
3、乙方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万元。
【补偿内容视具体情况增减】
上述补偿款共计 万元,平均 万元/亩。
(二)补偿款的支付方式
甲方在 个月内将上述补偿款 万元分 期支付给乙方(丙方)。第一期在签订本协议日起 个月内支付总补偿款的 %;第二期在签订本协议日起 个月内支付总补偿款的 %;第三期在签订本协议日起 个月内支付总补偿款的 %。【视具体情况分期或采取一次性付款】
上述款项由甲方汇入乙方(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三、甲乙丙三方权利和义务
(一)本协议签订时,乙丙方应确保对该土地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确保土地权属清晰,且没有任何涉及债权债务纠纷等问题。
(二) 【乙方(丙方)】收到第一期补偿款后,乙丙双方必须及时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该土地的涂销抵押登记,涉及查封的,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查封。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丙方不得再对该土地主张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权利。乙方同意甲方凭本协议直接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乙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将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凭证及地上建筑物权属凭证原件、用地红线图原件等相关资料交给甲方,由甲方查验后移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注销归档手续。
(四)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 个月内负责将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搬迁完毕。
(五)土地移交前,乙方须与甲方会同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指界,共同确认用地红线界址,并出具乙方的指界图、红线图。
若仍存在用地红线重复、边界争议或土地债权债务问题,乙方须于 日内彻底解决后交地,否则,甲方有权在补偿款中优先扣除因上述问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 2 / 3 ~
(六)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须协助甲方处理该土地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的遗留问题。
(七)本协议签订后,甲乙丙三方应认真履行,自觉遵守。如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项下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三方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土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七份,甲方执三份,乙丙双方执一份,送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增城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备案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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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二、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一)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二)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三)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四)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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