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
征收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是:
二、必须取得有关项目的预审批。即前提是确实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该符合国名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则、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国有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国有土地征收须满足以下五项基本要件:
首先,征收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需求;
其次,必须事先获得相应项目的预审批文件;
第三,在实施之前应制定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并经过严谨的可行性研究以及广泛征询公众意见;
第四,需按照标准程序开展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工作;
最后,确保征收补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征收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是:
一、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房屋征收;
二、必须取得有关项目的预审批。即前提是确实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该符合国名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则、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