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公产房暂停过户了
天津公产房并没有暂停过户,依旧是可以出售的。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天津公产房拆迁款给谁
关于拆迁房产证办理所需缴纳之费用的说明如下:
1、契税方面,若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含),且该房屋的成交单价低于每平方米4600元,同时,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绿化容积率需达到1.0以上(含),满足上述所有条件者,其契税应按拆迁房屋成交价格的1.5%进行缴纳;
如有任一条件未达要求,则需按拆迁房屋成交价格的3%缴纳契税。
2、劳务费方面,每平方米需支付3元。
3、登记费方面,对于拆迁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需缴纳90元的登记费;
若拆迁房屋面积在100至200平方米之间,则需缴纳100元的登记费;
随着拆迁房屋面积每增加100平方米,登记费将额外增加10元。
4、测绘费方面,拆迁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需缴纳80元;
拆迁房屋面积在50至100平方米之间的,需缴纳120元;
拆迁房屋面积在101至200平方米之间的,需缴纳160元;
拆迁房屋面积在201至300平方米之间的,需缴纳200元。
5、印花税方面,需按拆迁房屋成交价格的0.03%缴纳。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天津公产房并没有暂停过户,依旧是可以出售的。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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